【審判規則】
行為人在出租人處租車并支付租賃費,騙取出租人信任,事后于出租人處租賃車輛,并將其租賃的兩輛車均用于抵押騙取借款。行為人無力歸還借款后,偽造證件,冒用他人名義將其租賃的車輛予以轉讓。據此,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租賃車輛為目的,將租賃車輛用于抵押借款,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侵犯了出租人的財產權,依法構成合同詐騙罪。
【關鍵詞】
刑事 合同詐騙 出租人 租賃費 騙取信任 騙取借款 償還能力 偽造證件 非法占有 抵押借款 財產權
【基本案情】
2009年5月,董X禮以做生意用車為由,與淮北市君X租車城簽訂汽車租賃協議,約定:董X禮每日以200元租金承租價值9.6萬元的朗逸牌轎車。同年7月,董X禮偽造朗逸牌轎車車主高X勝的身份證、車輛登記證等證件,冒充高X勝將該車抵押給河南省永城市昌盛寄賣行。之后多次向該寄賣行老板孟X英借款8.5萬元。同年8月,董X禮將該車以就萬元的價格轉讓予孟X英。同年7月,董X禮以送朋友去杭州為由,又與北市君X租車城簽訂汽車租賃協議,以同樣的租金承租價值9.6萬元朗逸牌轎車。同年9月,董X禮將該車抵押于榮X玲,騙取榮X玲6 000元。
公訴機關以董X禮犯合同詐騙罪為由,提起公訴。
董X禮辯稱:其實際只從孟X英處騙取49 200元,其他系高利貸利息,不應計入其詐騙數額;在公訴機關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中,其主觀目的是向榮X玲借錢,是民事合同糾紛,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爭議焦點】
行為人在出租人處先后租賃兩輛車輛,并將其用于抵押騙取借款,之后,行為人在無力歸還借款的情況下,偽造證件,冒用他人名義將其租賃的車輛轉讓。據此,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
【審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董X禮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董X禮違法所得9.1萬,予以追繳,發還被害人。
董X禮不服一審判決,以一審判決認定其第二起數額96 000元不當,第二起不構成犯罪為由,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對其減輕處罰。
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審判規則評析】
本案中,董X禮第一次租車時支付了先期租賃費,騙取出租人信任后,又租賃一輛車,并將其租賃的兩輛車均用于抵押騙取借款。董X禮無力歸還借款后,偽造他人身份證、車輛登記證等證件,冒用他人名義將其租賃的第一輛車予以轉讓。據此,董X禮的目的為非法占有租賃的車輛。董X禮以非法占有租賃的車輛為目的,兩次租賃機動車輛后將租賃的機動車輛用于抵押借款,其行為侵犯了租賃公司淮北市君X租車城的財產權。董X禮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偽造身份證及行車證的手段,將租來的機動車輛予以抵押或轉讓,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故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董X禮將車輛以車主身份抵押或轉讓予他人以獲取現金的行為,是其最終非法占有他人租賃財物的手段行為,是其對贓物的處置問題,董X禮的詐騙數額應以兩輛涉案轎車的實際價值計算。
【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五)項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法律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生效)將《刑法》修改。本案例適用的第六十四條、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五)項內容沒有變更。
【法律文書】
刑事起訴狀公訴意見書辯護詞刑事答辯狀刑事上訴狀刑事一審判決書刑事二審判決書
【效力與沖突規避】
參考性案例 有效 參考適用
董X禮合同詐騙案
【案例信息】
【中法碼】刑法分則·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擾亂市場秩序罪·合同詐騙罪·本罪的認定·構成本罪 (S)
【案號】(2010)淮刑終字第0129號
【罪名】合同詐騙罪
【判決日期】2010年09月21日
【權威公布】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選》2012年第4輯(總第82輯)收錄
【檢索碼】P0714+8170AHHB++0410C
【審理法院】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級程序】第二審程序
【審理法官】崔曉光鄧明王朝陽
【公訴機關】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董X禮
【裁判文書原文】(如使用請核對裁判文書原件內容)
《刑事裁定書》
公訴機關: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董X禮。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法院審理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董X禮犯合同詐騙罪一案,于2010年7月20日作出(2010)相刑初字第0208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董X禮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5月24日,被告人董X禮以做生意用車為由,與淮北市君X租車城簽訂汽車租賃協議,約定每日以200元租金承租皖F35380號朗逸牌轎車(價值9.6萬元)。同年7月中旬,董X禮偽造皖F35380號車主高X勝的身份證、車輛登記證等證件,冒充高X勝將該車抵押給河南省永城市昌盛寄賣行。后多次向該寄賣行老板孟X英借款8.5萬元。同年8月10日,董X禮將該車以9萬元的價格轉讓給孟X英。同年7月24日,董X禮以送朋友去杭州為由,又與該租車城簽訂汽車租賃協議,以每日200元租金承租皖F36163號朗逸牌轎車(價值9.6萬元)。同年9月11日,董X禮將該車抵押給被害人榮X玲,騙取榮X玲6 0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1)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淮北市君X租車城業主系范X濤。
(2)租車合同、租車登記表:被告人董X禮于2009年5月24日、7月24日兩次與淮北市君X租車城簽訂租車合同,先后租賃皖F35380、皖F36163號朗逸牌轎車。
(3)注冊登記摘要信息欄、注冊登記機動車信息欄、身份證照片、車輛轉讓協議:被告人董X禮偽造高X勝的身份證、皖F35380號朗逸牌轎車所有人為高X勝,于2009年8月10日,以高X勝的名義將該車轉讓給孟X英。
(4)借條:2009年9月11日,被告人董X禮將皖F36163號朗逸牌轎車抵押給榮X玲,向榮X玲借款6 000元。
(5)扣押物品清單、返還物品清單、領條: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于2009年12月7日從孟X英、榮X玲處扣押皖F35380號、皖F36163號朗逸牌轎車各一輛,均被被害人范X濤領回。
(6)淮北市價格認證中心(淮)價證鑒(2009)388號、389號價格鑒定結論書:皖F35380號、皖F36163號朗逸牌轎車均價值9.6萬元。
(7)被害人范X濤的陳述:2009年5月24日,董X禮租賃一輛皖F35380號朗逸牌轎車,每日租金200元。同年7月24日,其又將一輛皖F36163號朗逸牌轎車租給他。同年10月,其給董X禮打電話要皖F36163號朗逸車,董稱在外地,其通過GPS系統斷掉該車的電路及油路,后在淮北市中醫院附近找到該車。開車的司機說董X禮將車抵押給他了。后其又打電話問董X禮皖F35380號朗逸牌轎車在哪里,董說因欠別人的錢,該車在河南省永城市的朋友處。
(8)被害人孟X英的陳述:2009年7月,高X勝持其身份證、車輛行駛證,登記證書等材料到河南省永城市昌盛信托寄賣行將皖F35380號朗逸牌轎車寄賣。同年8月10日,他將該車以9萬元轉讓給其,并簽訂轉讓協議。其曾多次催他將該車辦理過戶手續,2009年12月5日8時許,其開車時遇到一男一女說該車是他們的,后到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警隊處理此事。
(9)被害人榮X玲的陳述:2009年9月的一天,董X禮向其借6 000元,并以一輛皖F36163號朗逸牌轎車抵押。之后,董X禮將該車的鑰匙交給其,并出具借條:“今借榮X玲人民幣6 000元,押車人董X禮”。
(10)被告人董X禮的供述:2009年5月24日,其到淮北市君X租車城租賃皖F35380號朗逸牌轎車后,將該車開到河南省永城市昌盛寄賣行抵押借錢,三次借3.5萬元,第四次借錢時,寄賣行陳老板讓其將該車的證件拿給他才同意借。其在濉溪縣支付180元辦理該車的假登記證,又支付80元辦理高X勝的假身份證。其把假證件交給陳老板,他又借給其3萬元。之后,其所借他的錢加上利息,給他出具9萬元的借條。后其無錢歸還,將該車以9萬元轉讓給陳老板,其以高X勝的名字簽訂轉讓協議。同年7月24日,其又到君X租車城租皖F36163號朗逸牌轎車給朋友開去杭州。朋友將該車還給其后,榮X玲借其車急用。其向他借6 000元,并將該車抵押給他。
公訴機關指控稱:2009年5月24日,被告人董X禮以每日200元租金的價格從淮北市君X租車城承租皖F35380朗逸轎車一輛。董X禮偽造車主證件,將該車先抵押給孟X英借款85 000元,后又將該車以90 000元轉賣給孟X英。經鑒定,該車價值96 000元。2009年7月24日,被告人董X禮以同樣手段從淮北市君X租車城承租皖F36163朗逸轎車一輛,后將該車抵押給榮X玲,騙取榮X玲6 000元。經鑒定,該車價值96 000元。
被告人辯稱:其實際只從孟X英處騙取49 200元,其他系高利貸利息,不應計入其詐騙數額;第二起中,其主觀目的是向榮X玲借錢,是民事合同糾紛,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原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董X禮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偽造身份證及行車證之手段,將租來的車輛予以抵押或轉讓,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董X禮兩次租賃汽車均是將租賃的車輛用于抵押借款,其目的是非法占有租賃的車輛;其行為侵犯的客體是租賃公司的財產權。起訴書指控的兩起事實性質相同,均已構成合同詐騙罪。董X禮將車輛以車主身份抵押或轉讓給他人以獲取現金的行為,是其最終非法占有他人租賃財物的手段行為,是其對贓物的處置問題,故本案的詐騙數額應以兩輛涉案轎車的實際價值計算。對董X禮的辯解及其辯護人認為“起訴書指控的第二起事實不構成犯罪及第一起的詐騙數額應認定為49 200元”的辯護意見,與事實、法律不符,不予采納。相山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五)項、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一、被告人董X禮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二、被告人董X禮違法所得九萬一千元,予以追繳,發還被害人。
一審宣判后,董X禮不服提出上訴。其上訴理由為:原判認定第二起數額96 000元不當;第二起不構成犯罪。請求減輕處罰。
二審法院經審理,確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和證據。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董X禮第一次租車時支付了先期租賃費,騙取出租人信任后,又租賃一輛車,并將其租賃的兩輛車均用于抵押騙取借款。在其無力歸還借款后,又偽造他人身份證、車輛登記證等證件,冒用他人名義將其租賃的第一輛車予以轉讓。據此,其目的是非法占有租賃的車輛。其將租賃的車輛進行抵押騙取借款或轉讓,是對詐騙租賃車輛的處置,故上訴理由與事實、法律規定不符,不予采納。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作出如下裁定: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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