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由瀘州市江陽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楊某等五人涉嫌敲詐勒索罪一案在江陽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江陽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聰、檢察員陳卓組成辦案組出庭支持公訴。該案也是全市第一起以惡勢力犯罪集團從事“套路貸”犯罪被提起公訴的案件。
檢察長張聰宣讀起訴書
庭審中,公訴人對被告人楊某等五人涉嫌敲詐勒索罪的犯罪事實進行舉證、質證、宣讀證人證言、出示相關物證照片。
檢察機關指控:2017年底,被告人楊某召集被告人陳某、童某某、陳某某、任某等人,商議共謀實施“套路貸”犯罪。其具體方式為:以車輛抵押貸款口頭承諾不押車且分期付款為誘餌,誘使被害人簽訂質押車輛合同,并以保證金、評估費等各種名目向被害人以現金方式收取高額手續費。隨后,以安裝GPS的名義將被害人的車輛開走并扣押,以違背被害人真實意思表示的車輛質押合同為要挾,在被害人要求取車時,勒索被害人高額錢款。在被害人因害怕付款后取不到車不再付款后,則將扣押的車進行變賣。2017年年底至2018年年初,楊某等人累計作案七起,其中四名受害人在支付高額“違約金”后取回車輛,其余三名受害人的車輛被楊某等人變賣。
檢察長張聰(右一)訊問被告人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某等五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敲詐勒索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等五人經常糾結在一起,在一定區域和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系惡勢力犯罪集團。
該案因案情重大復雜,將擇期公開宣判。
后記:
檢察長作為員額檢察官回歸一線辦案,出庭支持公訴,是改革背景下落實司法責任制的體現,對帶動員額檢察官更好地履行司法辦案職責、提升司法能力和辦案質效,引領檢察工作突破創新起到了積極促進作用,有效回應了群眾對司法公正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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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套路貸”?
“套路貸”是假借民間借貸之名,通過“虛增債務”“制造資金走賬流水”“肆意認定違約”“轉單平賬”“虛假訴訟”等手段,以達到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目的的一種違法借貸行為?!疤茁焚J”犯罪往往帶有惡勢力團伙性質,具體表現為: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
(惡勢力犯罪集團:是符合犯罪集團法定條件的惡勢力犯罪組織,其特征表現為:有三名以上的組織成員,有明顯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員較為固定,組織成員經常糾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實施三次以上惡勢力慣常實施的犯罪活動或者其他犯罪活動。)
二、“套路貸”的詐騙有以下幾種特征、大家要警惕:
1、制造民間借貸假象。
被告人對外以“小額貸款公司”名義招攬生意,與被害人簽訂借款合同,制造民間借貸假象,并以“違約金”、“保證金”等各種名目騙取被害人簽訂“虛高借款合同”“陰陽合同”及房產抵押合同等明顯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2、制造假的銀行流水痕跡。
編造虛假的銀行流水或叫受害人手持現金拍照,造成一種受害人實際已經拿到借條上金額的假象。
3、單方面肆意認定受害人違約,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償還“虛高借款”。
4、惡意壘高借款金額。
在被害人無力支付的情況下,被告人介紹其他假冒的“小額貸款公司”或個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與被害人簽訂新的“虛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賬”,實際上是惡意壘高受害人的債務。最終受害人不得不通過變賣房產、車輛等行為償還債務。
5、軟硬兼施“索債”,或者提起虛假訴訟,通過勝訴判決實現侵占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財產的目的。
“套路貸”在本質上屬于違法犯罪行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正常的民間借貸的利率,法院認可的為24%的年利率,超過36%的年利率法律上不予保護。
三、如何防范“套路貸”?
為防止“套路貸”,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應注意以下幾點:
1、不要輕易借錢,不要過度消費,不要因為容易借到錢就輕易去借錢,永遠記住借了錢是要還的。
2、要找正規機構借錢。如果向非銀行借錢,在簽借款合同時要保留證據,避免簽訂空白合同和陰陽合同(兩份不同的合同),借款金額、手續費等要明確;不要輕易提供銀行卡、身份證給對方保管和使用;不要輕信口頭承諾,一切以雙方簽訂的合同為準。如采用現金方式還款,要注意讓對方及時出具收條,切忌“空口無憑”。
3、一旦發生逾期,不要害怕慌亂,切忌借新還舊、以貸養貸。切忌簽訂一些違背真實意思的合同,比如說網簽房屋轉讓合同,特別是房子值150萬,簽的價格是100萬。
4、一旦借款機構咄咄逼人,甚至侵害到借款人的人身安全,可以向相關金融主管部門投訴。如果涉及個人生命財產安全,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來源瀘州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