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上午,瀘州市江陽區人民法院對一起關于車輛抵押貸款涉嫌“套路貸”案件進行了公開審理。江陽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敲詐勒索罪對楊賓(化名)等5名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訴,同時還指出,被告人楊賓系在緩刑考驗期間內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數罪并罰。
庭審現場
借款2萬元,當場就被收取高達一萬元的手續費
2018年1月11日,瀘州男子范某因急需用錢,準備將自己的一臺帝豪轎車抵押貸款。他通過了解得知,楊賓等人經營的車輛抵押貸款業務不僅可以不押車,還能分期還款,遂找到楊賓等人辦理抵押業務。
今年1月11日,范某與楊賓等人在瀘州市某賓館地下停車場見面,雙方簽訂了一份為期一個月的質押車輛合同。之后,被告人等通過銀行賬戶轉款2萬元貸款給范某,并即刻收取現金手續費1萬元。
隨后,楊賓等人以安裝GPS為由,將范某的車開走并扣押。范某電話索要車輛,楊賓等人要求先還錢。范某擔心付款又取不到車,遂放棄還款。楊賓等人將車以2萬元的價格轉賣他人。
在瀘州,有上述經歷的不止范某一人。據庭審現場的公訴人指出,2017年底至2018年3月期間,經過查實的共有7人,先后在楊賓等人處辦理了車輛抵押貸款業務,均遭到了扣車、索要錢財等情況,并不存在“不押車可抵押貸款”。
聲稱不押車,后卻以裝GPS為由將借款人車開走
紅星新聞記者發現,7名被害人遭到勒索的金額基本都大于貸款金額,但不會超過太多。今年1月18日,被害人楊某在楊賓等人處辦理抵押貸款業務時,同樣被誘騙簽訂了為期一個月的質押車輛合同。之后,被告人等通過銀行賬戶轉款2.5萬元貸款,并即刻收取現金手續費1.2萬元。此后,被告人等以安裝GPS為名將楊某大眾寶來轎車開走并扣押,勒索楊某3.2萬元現金和2條大重九香煙后將車輛歸還。
庭審現場,公訴機關當庭介紹了楊賓等人實施“套路貸”的具體方式——
首先,對外宣傳辦理車輛貸款業務,并口頭承諾不押車且可以分期付款,以此為誘餌,誘使被害人簽訂質押車輛合同。其次,借保證金、評估費等各種名目,向被害人以現金方式收取高額手續費。然后,以安裝GPS為由將被害人的車輛開走并扣押。
最后,如果被害人按要求支付欠款,便可取回車輛;如果被害人因害怕付了款取不到車拒絕支付錢款,楊賓等人則將扣押的車輛進行變賣。每完成一單,楊賓向陳某等人提成500至1000元不等的費用。
指控:涉嫌敲詐勒索和惡勢力,主犯是緩刑期犯新罪
日前,江陽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楊賓等5名被告人涉嫌敲詐勒索罪,依法向江陽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12月21日,江陽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公訴機關指控稱,2017年年底至2018年年初,被告人楊賓、邱某某(在逃)、陳某、童某某、陳某某、任某等人商議共謀實施“套路貸”犯罪,累計作案7起,其中4名被害人在支付高額“違約金”后取回車輛,其余3名被害人的車輛被楊城等人變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賓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之規定,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與此同時,公訴機關還認為,被告人楊賓、陳某、陳某某、童某某、任某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在一定區域和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系惡勢力犯罪集團。被告人楊賓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領導作用是首要分子;被告人陳某、童某某、陳某某積極參加惡勢力犯罪集團活動,在該集團中起骨干作用,系重要成員;被告人任某在犯罪集團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條規定的處罰情節。被告人楊賓在緩刑考驗期間內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數罪并罰。
庭審過程中,被告人及其代理律師均認為,上述7起事實存在,但并不構成敲詐勒索。被告人楊賓自述稱,他不清楚什么是“套路貸”,車輛抵押貸款業務是公司經營行為,轉賣他人車輛也是在貸款人無法按時到款后進行的債權轉讓行為。同時,楊賓辯稱,他與其他被告人系同事和朋友關系。
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紅星新聞記者 袁偉 攝影報道
編輯 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