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陽法院對奔馳車進行強執時,遭一男子阻撓
貸款買車不還錢法院強執奔馳車
執行現場出現“債主” 自稱車是朋友抵給他的 法院稱銀行享有優先求償權
向銀行貸款買了兩輛奔馳車,卻不按期還貸款。隨后,銀行起訴張某夫婦“欠貸不還”,并申請強制執行。此后,張某夫婦一直處于失聯狀態。近日,銀行方面發現,張某夫婦貸款購買的一輛奔馳車“行蹤暴露”,隨后,朝陽法院對該車輛進行強制執行。出人意料的是,執行現場遭到一名男子阻撓,稱車是別人抵債給他的。北京青年報記者了解到,男子并未辦理車輛的抵押登記手續,而銀行已經辦理了相關的抵押登記,因此,在車輛被拍賣或者變賣后,銀行享有所得錢款的優先求償權。
貸款100多萬買奔馳因不按時還貸被訴
去年9月,平安銀行某支行向朝陽法院起訴稱,張某夫婦曾經在銀行貸款35萬購買奔馳車。兩年過去后,張某夫婦開始不再向銀行按期償還貸款,在銀行多次催促下仍不予償還。銀行因此起訴張某夫婦,要求償還貸款。此外,張某夫婦還曾在同一家銀行貸款80余萬購買了第二輛奔馳車,此車貸款張某夫婦也不再償還。兩輛車張某夫婦共貸款115萬元,至今仍有近100萬元沒有償還。
去年年底,在張某夫婦缺席的情況下,法院判決張某夫婦償還貸款,銀行有權對涉案奔馳車進行拍賣和變賣,所得價款按照抵押登記順序優先受償。
欠貸夫婦失聯銀行發現一輛奔馳車“行蹤”
判決生效后,張某夫婦依然處于失聯狀態,銀行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經查詢,發現張某夫婦名下除登記有兩輛奔馳車外,沒有其他財產。
近日,銀行向法院提供線索稱,銀行工作人員在外訪過程中碰到了一輛京牌黑色奔馳,經確認為張某夫婦在銀行貸款購買的其中一輛奔馳車,銀行還掌握了該車輛的行蹤,確認該車經常停放在豐臺區益欣辰園小區。
法院強執奔馳車遭男子阻撓
12月19日上午,法院執行人員來到涉事小區一居民樓下,找到這輛黑色奔馳汽車。通過詢問物業人員,得知該車辦理過車位手續,為居民樓某房屋業主劉亮(化名)所有。法官敲開劉亮家的房門,確認劉亮并非涉案的張某,法官當場詢問樓下的京牌奔馳車是否為其所有,然而劉亮卻矢口否認,表示自己完全不知情,隨后關上房門。
由于無法找到車輛占有人,法院決定請來拖車將奔馳車拖走。“干什么呢?”就在車輛即將被拖走時,一名戴著口罩的男子對拖車行動進行阻攔,后男子摘下口罩,正是劉亮。
劉亮表示,這輛車并非自己所有,而是一個朋友用來抵債的。朋友欠他80余萬的債務未還,便將這輛奔馳車交給了他。劉亮認為,車輛是抵債物,法院不能拖走。但劉亮承認,這輛車并未辦理相關的抵押登記手續。法官表示,這輛車在購買時向銀行貸了款,銀行已經辦理了這輛車的抵押登記。按照法律規定,這輛車拍賣之后,所得錢款將由銀行優先獲得,在償還完銀行債務后如果還有剩余,在有證據證明該車是抵債物的情況下,劉亮可以獲得剩余錢款。最終,這輛奔馳車被暫扣,劉亮也前往法院接受了法官的問詢。
辦理抵押登記可享有優先求償權
北青報記者獲悉,根據法律規定,以車輛為例,抵押是指債務人用車輛作為債務的擔保,但該車輛依然由債務人占有,質押是指債務人用車輛作為債務的擔保,且該車輛被轉交給債權人占有。當同一輛車被多次抵押后,一旦債務人無法還清債務,在將車輛進行拍賣或者變賣后,在債權人求償方面,辦理抵押登記的優于沒有辦理抵押登記的。如果車輛既被抵押又被質押,只要辦理過抵押登記,無論先后,抵押權優于質押權,如果未辦理過抵押登記,無論先后,質押權優于抵押權。因此,在本案中,由于車輛貸款購買時銀行便已經辦理了抵押登記,無論劉先生擁有這輛車的抵押權還是質押權,在求償順序上都要排在銀行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