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機器設備設定抵押,是銀行發放貸款時常見的擔保方式,但因機器設備的專業性、專用性,和同樣常用于抵押的房地產相比有其特殊性,因而對商業銀行產生隱性的風險更大。筆者通過一起以機器設備抵押的借款合同糾紛訴訟案件,實際操作環節常見風險總結如下:
一、變現難
一般而言,從投入生產到當前歷時時間較長,因自然磨損和科技進步等多種原因,抵押設備價值發生了大幅度的貶值,有意購買的投資人出價遠比評估值低,銀行抵押權的變現價值將大幅縮水。
二、權屬認定模糊
根據合同法第133條、物權法第23條規定,一般情況下,機械設備的所有權自交付時轉移,以占有為公示方式,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如融資租賃、保留所有權買賣。
?融資租賃,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出賣人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融資租賃期間,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出租人和承租人可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依法律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租賃期間,雖然承租人占有機械設備但并不享有所有權,不能將設備對外提供抵押擔保。如××石材有限公司抵押給XX聯社的機械設備通過融資租賃方式獲得設備的占有使用權,但實際權屬人為出租人,導致XX聯社在行使抵押權時與出租人發生訴訟糾紛,影響了抵押權的實現。
?保留所有權買賣。合同法第13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如××紡織有限公司擬提供抵押的機械設備,買賣合同中約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在價款支付完畢前所有權歸出賣人所有。故雖然該公司已經占有并使用該批機械設備,但在設備價款全部付清之前并不享有所有權,不能將設備對外提供抵押擔保。
如前所述,即使抵押人能提供購置發票(進口設備的形式發票的作用等同于我國貿易中的一般合同,不作權屬證明)、占有并使用擬抵押機械設備,也未能證明其對該設備享有所有權。貸款社接受該設備抵押,即使辦理了抵押登記,也不一定當然享有抵押權。
三、重復抵押問題
根據物權法第179條規定,動產抵押無需轉移財產的占有。根據《動產抵押登記辦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辦理動產抵押登記時,只需在《動產抵押登記書》中載明抵押財產的所有權歸屬,無需提供權屬證明材料。登記機關受理申請文件后,當場在《動產抵押登記書》上加蓋動產抵押登記專用章并注明蓋章日期,即完成抵押登記手續。由此可見,登記機關只作形式審查,對《動產抵押登記書》中所載權屬人的真實性不作實質性審查。辦妥抵押登記后,動產權屬證明中并無已抵押的相關記載,且不轉移占有,第三人難以知曉。實際操作中,部分經辦客戶經理向登記機關(縣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的《動產抵押登記書》中無詳細記載抵押設備名稱、狀況、所有權歸屬,只是載明詳見評估報告,抵押設備的明細情況登記機關既無記載,也無從查明。因此,登記機關可能會出現重復抵押登記的情況,此時,登記在后的債權人的抵押權無法保障。實踐中已經出現因重復抵押原因,債權人與登記部門發生糾紛的情形。
四、遺漏抵押
專業設備,大設備中有小設備,小設備中還有更小的設備,而且這些設備并不是成套購買的,組裝成生產線后不容易清點。在實際操作中經常發現,生產線抵押給銀行了,但在法院現場清點中,發現還有相當數量的設備未設定抵押。是未弄清非成套設備中的內容造成的。如“造紙機”是由造紙機、2臺變壓器、變頻器、動力柜等四項設備組成的,而銀行則籠統地以主要設備“造紙機”設定抵押,造成其他輔助設備未列入抵押范圍。
五、防范措施
1、嚴格評估機構準入制度,加強約束力。對評估機構采取準入制度,一年一選,嚴把準入關。評估機構要規范經營,科學評估,發現高估現象,打入黑名單立即清退。評估公司項目應交叉互評,即對同一押品進行重復評估時,建議由其他評估公司進行評估。從而確定該評估公司評估是否公允,防止壟斷。
2、建立有效的抵押物動態監控和管理模式,實施抵押物定期重新評估機制,避免出現押品流失和過度貶值情況。在實際工作中,利用押品管理系統,正確錄入押品信息,實時監控押品動態,對抵押物實行定期重新評估機制,及時提醒管戶客戶經理進行處理,避免出現押品流失和過度貶值情況。
3、呼吁督促政府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盡早建立機器設備抵押的網絡信息系統平臺。采取媒體、網絡、專題座談會等等形式,加強與政府職能部門的溝通聯系,利用一切機會和平臺,宣傳規范機器設備抵押手續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呼吁督促政府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盡早建立機器設備抵押的網絡信息系統平臺。
4、加強專題培訓,拓展信貸人員押品知識面。開展形式多樣的培訓,每年至少舉辦兩次關于押品知識的專題培訓,延請專業老師授課,及時更新專業知識,拓展信貸人員押品知識面,提升業務素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