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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問答 (163) 2023-10-04 09:02:54

五、金融融資扶持政策

91、國家在加強對小微企業金融支持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金融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3〕87號)文件規定,為進一步做好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全力支持小微企業良性發展,國家將采取一系列扶持措施,包括:

一、確保實現小微企業貸款增速和增量“兩個不低于”的目標。確保小微企業貸款增速不低于各項貸款平均水平、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二、加快豐富和創新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方式。增強服務功能、轉變服務方式、創新服務產品,是豐富和創新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方式的重點內容。

三、著力強化對小微企業的增信服務和信息服務。加快建立“小微企業-信息和增信服務機構-商業銀行”利益共享、風險共擔新機制,是破解小微企業缺信息、缺信用導致融資難的關鍵舉措。

四、積極發展小型金融機構。打通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業的通道,建立廣覆蓋、差異化、高效率的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機構體系,是增加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有效供給、促進競爭的有效途徑。

五、大力拓展小微企業直接融資渠道。加快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是解決小微企業直接融資比例過低、渠道過窄的必由之路。

六、切實降低小微企業融資成本。進一步清理規范各類不合理收費,是切實降低小微企業綜合融資成本的必然要求。

七、加大對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政策支持力度。

對小微企業金融服務予以政策傾斜,是做好小微企業金融服務、防范金融風險的必要條件。

八、全面營造良好的小微金融發展環境。推進金融環境建設,營造良好的金融環境,是促進小微金融發展的重要基礎。

92、國家在加強小微企業融資服務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根據《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強小微企業融資服務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指導意見》(發改財金[2013]1410號)文件,在加大對小微企業的創業投資、股權投資、拓寬融資渠道、清理規范涉及企業的基本銀行服務費用,切實降低融資成本等方面提出了11條意見,為拓寬小微企業融資渠道,緩解小微企業融資困難,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方面將發揮積極的作用。

93、國家在深化為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根據《中國銀監會關于深化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意見》(銀監發〔2013〕7號)文件,對于促進小微企業金融服務轉型升級,提出了十五條意見。主要包括:督促商業銀行在商業可持續和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進一步強化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六項機制”建設,重點支持符合國家產業和環保政策、有市場、有需求、可持續運營的小微企業;督促商業銀行單列年度小微企業信貸計劃,進一步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引導商業銀行在差異化競爭中不斷提高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水平;鼓勵和引導商業銀行尤其是中小銀行進一步提高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專業化水平,鼓勵商業銀行創新小微企業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提升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廣度和深度等內容。

94、國家采取了哪些措施改進小微企業金融服務?

根據《中國銀監會關于支持商業銀行進一步改進小企業金融服務的通知》(銀監發〔2011〕59號)、《中國銀監會關于支持商業銀行進一步改進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的補充通知》(銀監發〔2011〕94號)等文件,對于支持商業銀行進一步改進小企業金融服務提出了明確要求,指導商業銀行重點支持符合國家產業和環保政策、有利于擴大就業、有償還意愿和償還能力、具有商業可持續性的小企業的融資需求,加強對新型融資模式、服務手段、信貸產品及抵(質)押方式的研發和推廣,優先受理和審核小企業金融服務市場準入事項的有關申請,提高行政審批效率,通過行專項用于小型微型企業貸款的金融債,實行小微企業貸款優惠計算風險權重,適當放寬小微企業貸款不良率容忍度的監管標準等措施,鞏固和擴大小企業金融服務工作成果,促進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業務可持續發展。

95、國家在治理銀行業不規范經營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根據《中國銀監會關于整治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規范經營的通知》(銀監發〔2012〕3號)文件,2013年銀監會決定在銀行業系統全面開展“不規范經營”專項治理工作。要求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糾正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時附加不合理條件和收費管理不規范等問題,對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進行貸款及業務方面明確提出“七不準”、“四公開”,明確界定小微企業、“三農”、弱勢群體、社會公益等領域相關金融服務的優惠對象范圍,公布優惠政策、優惠方式和具體優惠額度,切實體現扶小助弱的商業道德。

一、"七不準"

(一)不得以貸轉存。銀行信貸業務要堅持實貸實付和受托支付原則,將貸款資金足額直接支付給借款人的交易對手,不得強制設定條款或協商約定將部分貸款轉為存款。

(二)不得存貸掛鉤。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業務和存款業務應嚴格分離,不得以存款作為審批和發放貸款的前提條件。

(三)不得以貸收費。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借發放貸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資之機,要求客戶接受不合理中間業務或其他金融服務而收取費用。

(四)不得浮利分費。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遵循利費分離原則,嚴格區分收息和收費業務,不得將利息分解為費用收取,嚴禁變相提高利率。

(五)不得借貸搭售。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在發放貸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資時強制捆綁、搭售理財、保險、基金等金融產品。

(六)不得一浮到頂。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貸款定價應充分反映資金成本、風險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籠統將貸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額。

(七)不得轉嫁成本。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依法承擔貸款業務及其他服務中產生的盡職調查、押品評估等相關成本,不得將經營成本以費用形式轉嫁給客戶。

二、"四公開"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制定收費價目名錄,同一收費項目必須使用統一收費項目名稱、內容描述、客戶界定等要素,并由法人機構統一制定價格,任何分支機構不得自行制定和調整收費項目名稱等要素。

(一)對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收費項目,嚴格對照相關規定據實收費,并公布收費價目名錄和相關依據;

(二)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收費項目,應在每次制定或調整價格前向社會公示,充分征詢消費者意見后納入收費價目名錄并上網公布,嚴格按照公布的收費價目名錄收費。

(三)服務價格應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各項服務必須“明碼標價”,充分履行告知義務,使客戶明確了解服務內容、方式、功能、效果,以及對應的收費標準,確保客戶了解充分信息,自主選擇。

(四)對特定對象堅持服務優惠和減費讓利原則,明確界定小微企業、“三農”、弱勢群體、社會公益等領域相關金融服務的優惠對象范圍,公布優惠政策、優惠方式和具體優惠額度,切實體現扶小助弱的商業道德。

96、政府在建立健全中小企業金融服務體系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根據《關于進一步做好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的若干意見》(銀發〔2010〕193號)文件規定,在建立健全中小企業金融服務體系方面采取如下措施:

1、提高大型銀行對中小企業的服務意識和能力。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要繼續推進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建設。大型銀行在已建立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基礎上,要進一步向下延伸服務網點,實現中小企業尤其是小企業金融業務的針對性服務。

2、積極發揮中小商業銀行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重要作用。中小商業銀行把支持地方經濟發展,支持中小企業、私人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作為工作重點,努力打造自身“服務中小企業”品牌。充分發揮中小商業銀行的地緣優勢,挖掘企業信用信息,為降低中小企業融資門檻創造良好環境。取消符合條件的中小商業銀行分支機構準入數量限制,鼓勵其優先到西部和東北地區等金融機構較少、金融服務相對薄弱地區設立分支機構。

3、推動服務縣域中小企業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和小額貸款公司穩步發展。鼓勵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到金融服務空白鄉鎮開設村鎮銀行和貸款公司。支持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轉為村鎮銀行。大中型商業銀行在防范風險的前提下,為小額貸款公司提供批發資金業務,但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業金融機構可獲得融資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

97、國家采取了哪些措施降低中小企業融資成本?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4號)文件規定,國務院常務會議要求清理糾正金融服務不合理收費,切實降低企業融資的實際成本。確定除銀團貸款外,禁止商業銀行對小型微型企業貸款收取承諾費、資金管理費。嚴格限制商業銀行向小型微型企業收取財務顧問費、咨詢費等費用。

98、對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制定了哪些差異化監管政策?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4號)文件規定,國務院確定了細化對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的差異化監管政策。對小型微型企業貸款余額和客戶數量超過一定比例的商業銀行放寬機構準入限制,允許其批量籌建同城支行和專營機構網點。對商業銀行發行金融債所對應的單戶500萬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業貸款,在計算存貸比時可不納入考核范圍。允許商業銀行將單戶授信500萬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業貸款視同零售貸款計算風險權重,降低資本占用。適當提高對小型微型企業貸款不良率的容忍度。

99、政府是如何支持信用擔保機構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的?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4號)、《關于印發中的通知》(財企[2012]97號)等文件規定,國家綜合運用稅收優惠、業務補助、損失補償、業務獎勵等方式,提高擔保機構對中小企業的融資擔保能力。例如,工信部與財政部在2010年度安排中小企業擔保服務補助資金14億元,支持540家擔保機構,為8萬戶中小企業提供了4200億元貸款擔保。工信部會同稅務總局,對141家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三年營業稅。這些政策措施有效改善了中小企業融資環境。

100、國家采取了哪些措施幫助中小企業直接融資?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4號)文件規定,為豐富資本市場層次,積極推動中小企業通過資本市場融資,深交所于2001年開始探索籌建創業板,并于2005年5月先行設立中小企業板,截至2011年底,已有276家中小企業通過創業板上市,中小企業板上市企業達到631家。

各地通過加強政府與金融機構合作,探索發行中小企業集合票據、開展租賃業務融資、采用信用保險融資等方式,拓寬中小企業直接融資渠道。

101、金融機構向小型微型企業貸款能享受哪些稅收優惠?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1]105號)文件規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102、企業在中小板上市須具備哪些條件?

根據深交所2008年9月5日頒布《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和2004 年8 月9 日發布,2008 年12 月第一次修訂,2010 年12 月第二次修訂的《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保薦工作指引》的規定,企業在中小板上市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 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2、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于3000萬元,發行后不少于5000萬元;

3、盈利要求: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3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較低者為計算依據;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5000萬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3億元;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4、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后)占凈資產比例不高于20%;

5、 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沒有發生重大變化;

6、發行人最近3年內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更。高管不能在最近36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個月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7、需募集投資項目實施后,不會產生同業競爭或者對發行人的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

103、什么是中小企業集合債券?

根據《關于推進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簡化發行核準程序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財金〔2008〕7號)文件規定,中小企業集合債券是指通過牽頭人組織,以多個中小企業所構成的集合為發債主體,發行企業各自確定發行額度分別負債,使用統一的債券名稱,統收統付,向投資人發行的約定到期還本付息的一種企業債券形式。它是以銀行或證券機構作為承銷商,由擔保機構擔保,信用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參與,并對發債企業進行篩選和輔導以滿足發債條件的新型企業債券形式。這種“捆綁發債”的方式,打破了只有大企業才能發債的慣例,開創了中小企業新的融資模式。

104、企業公開發行企業債券應符合什么條件?

根據《關于推進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簡化發行核準程序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財金〔2008〕7號)文件規定,企業公開發行企業債券應符合下列條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和其他類型企業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6000萬元;

2、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企業凈資產(不包括少數股東權益)的40%;

3、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潤(凈利潤)足以支付企業債券一年的利息;

4、籌集資金的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方向,所需相關手續齊全。用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應符合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則上累計發行額不得超過該項目總投資的60%。用于收購產權(股權)的,比照該比例執行。用于調整債務結構的,不受該比例限制,但企業應提供銀行同意以債還貸的證明;用于補充營運資金的,不超過發債總額的20%;

5、債券的利率由企業根據市場情況確定,但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已發行的企業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未處于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狀態;

7、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105、企業如何申請發行中小企業集合債券?

根據《關于推進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簡化發行核準程序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財金〔2008〕7號)文件規定,中小企業在申請發行集合債券前應做好相應前期準備工作。一般需由政府有關部門作為債券發行的牽頭人,負責集合債券的組織申報與發行協調工作。具體包括篩選組建聯合發行人、選擇中介機構、負責與國家債券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部門溝通、協調中介各方工作進程及工作質量控制等。國家發改委將對上報的債券發行申報文件進行審核,提出修改反饋意見,通知發行人及主承銷商補充完善材料。發行人、主承銷商及財務顧問按照國家發改委的相關意見補充完善相關材料,并出具相應說明。發行申請獲得批準后由主承銷商協助發行人向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和證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請,辦理債券上市流通事宜。

106、政府在推動中小企業信貸管理制度改革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根據《關于進一步做好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的若干意見》(銀發〔2010〕193號)文件規定,為進一步改進和完善中小企業金融服務,拓寬融資渠道,著力緩解中小企業(尤其是小企業)的融資困難,要從切實提高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水平、提高審批效率,確保符合貸款條件的中小企業獲得方便的信貸服務,積極推動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的中小企業健康發展,實施小企業金融服務差異化監管,推動適合中小企業需求特點的金融產品和信貸模式創新等方面支持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

107、政府在發展中小企業信用增強體系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根據《關于進一步做好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的若干意見》(銀發〔2010〕193號)文件規定,發展中小企業信用增強體系主要政策如下:

1、加強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日常監管。將擔保機構經營情況納入人民銀行企業征信系統實施統一管理。推動地方政府建立各類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基金、融資擔保基金、非營利性小企業再擔保公司、貸款獎勵基金,合理分擔小企業貸款風險。

2、完善創新適合中小企業需求特點的保險產品。鼓勵保險機構積極開發為中小企業服務的保險產品。科學合理地厘定針對中小企業的保險費率,繼續落實對中小商貿企業投保國內貿易信用險給予保費補助政策。

3、推進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增強中小企業信用意識,提高對中小企業的信用信息服務水平,進中小企業信用制度建設,建立多層次的中小企業信用評估體系,在有條件的地區開展中小企業信用體系試驗區建設,探索建立中小企業征信系統。

4、建立健全信息溝通機制,創造良好生態環境。鼓勵舉辦多種銀企對接活動,向中小企業提供融資輔導和咨詢服務,幫助和支持中小企業健全企業制度,增強中小企業市場融資能力。,立合作平臺,發揮行業協會、民間商會、工商聯等在銀企對接中的橋梁作用。

108、政府在支持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根據《關于進一步做好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的若干意見》(銀發〔2010〕193號)文件規定,支持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的主要措施有:

1、發揮中小企業出口信用保險的作用,改進中小企業外匯管理。

加大優惠出口信貸對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支持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

1、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在跨境貿易試點地區使用人民幣進行計價結算。鼓勵金融機構提高服務質量,幫助中小企業降低成本,拓展業務。

2、支持中小企業購匯對外投資,減少中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在借用外債政策方面的差別,允許有借款能力和資金需求的各類中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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