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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子抵押找什么銀行融資(車輛抵押融資)?

知識問答 (173) 2023-10-03 10:04:59

車子抵押找什么銀行融資(車輛抵押融資)? (http://m.tony-an.com/) 知識問答 第1張

“庫存汽車”融資擔保,是銀行融資業務中常見形式。然而,實務中由于對汽車合格證的性質及在此類融資模式中所發揮作用的錯誤認識,法律風險產生,從而影響貸款安全。那么正確認識汽車合格證,在此類融資模式中所扮演的角色尤為重要。

本期法務圈為大家推薦的這篇文章,作者敏銳地注意到此類融資模式發生法律風險根源所在,循序漸進,從分析汽車合格證含義、本質入手,指出了目前“汽車合格證融資”的典型模式及所存在的法律風險,并給出了目前法律環境下此類融資應采操作模式的建議。精辟地總結了:掌握汽車合格證只是銀行用來控制貸款風險的一種手段而已,在其之上并不成立擔保物權。

文/儲江南 寧波銀行

來源/微信公眾號“高杉LEGAL(gaoshanlegal)”

我國銀行實務中對汽車合格證在融資業務中所處的地位,發揮的作用多有誤會,以致產生法律風險,影響貸款安全。本文認為汽車合格證只是銀行控制貸款風險的一種手段而已,在其之上并不成立任何的擔保物權。在目前的法律環境下,銀行要保證汽車合格證融資項下貸款的相對安全,應當將汽車作為擔保物權的標的,成立動產抵押或者動產浮動抵押,并配合使用銀行傳統的風險控制措施。

一、汽車合格證的含義

要認清楚汽車合格證融資的本質,我們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汽車合格證,它又有何作用?

對此并沒有權威的定義,一般認為汽車合格證即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系機動車生產企業印制并隨車配發的載明企業名稱、企業標識及防偽信息的證明文件。對于機動車制造商來說,合格證是機動車生產企業進行產品生產一致性管理考核的重要內容;對于機動車所有人來說,合格證是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必須提交的法定證明文件之一;對于政府管理部門來說,合格證是管理機動車的有效工具。每輛出廠的汽車對應的汽車合格證都是唯一的,在沒有去車管所注冊登記之前,汽車合格證可以說是該汽車的“身份證件”,成為汽車所有權歸屬的初步證明。

二、汽車合格證融資的本質

從目前銀行對汽車合格證融資的實務來看,一般將之稱為“汽車合格證質押”或者“汽車合格證抵押”,尤其又以前者為多。但從法律上來看,這兩種說法都是不準確的。錯誤的最根本原因在于汽車合格證不能成為質權或者抵押權的標的。一方面,我國《物權法》和其他的法律法規沒有明確列舉汽車合格證可以成為質權的標的。另一方面,從理論上來說,汽車合格證不是不動產,而作為質權和抵押權標的的動產,必須要具有財產性價值。汽車合格證雖是動產,但并不具有依照社會一般觀念所認定的財產性價值。如果一定要深究其價值,其相對應的也只是作為一張紙的價值而已,別無其他。

有觀點提出能否將汽車合格證作為汽車的權利憑證向銀行做權利質押,而事實上許多銀行在實踐中也是這樣操作的。銀行在辦理汽車合格證融資的時候,會和借款人簽訂一份所謂的權利質押合同,約定將若干汽車合格證移轉占有至銀行保管,形成所謂的“權利質權”擔保。但是這樣的看法亦是不正確的,原因同樣在于我國《物權法》和其他的法律法規并不承認汽車合格證可以成為權利質權的標的,所以盡管銀行和借款人簽訂了這樣的權利質押合同,但是因為違反物權法定的原則,該權利質權并沒有實際設立。換句話說,假如該筆貸款逾期,銀行將借款人訴至法院,法院也會駁回銀行要求行使權利質權的請求,在沒有其他擔保的情形下,該筆貸款只能被當作是普通債權處理,銀行無法收回貸款的風險大大增加。在司法實踐中,也早已出現了這樣的判決(參看2009甬鎮商初字第995號判決書)。由此可見,對于銀行來說,真正有價值的可供擔保的財產其實是借款人所有的、待賣的汽車。屆時如需要通過訴訟的方式收回貸款,法院拍賣、變賣或者折價的也是汽車,而不可能是汽車合格證。從上述幾個方面分析下來,可以看出在汽車合格證法律上不是也不可能成為質權和抵押權這些擔保物權的標的。所謂“汽車合格證質押”和“汽車合格證抵押”的稱謂其實都是誤解了汽車合格證在貸款中所處的地位。

那么在汽車合格證融資中,合格證究竟扮演了一個什么角色呢,銀行要求借款人交付汽車合格證的作用是什么?其實銀行要求實際占有汽車合格證,目的是將之作為控制貸款風險的一種手段。前文已述,合格證是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必須提交的法定證明文件之一。沒有合格證,新車就無法在車輛管理所辦理上牌上證,無法上牌上證的汽車就變成了“黑車”。這樣的“黑車”不僅無法辦理車輛保險,而且今后也無法在車管所辦理過戶手續,更嚴重的問題是無牌無證的上路,還必須時刻面臨著交警部門的查處。如此一來,試問又有哪個消費者會去購買一輛沒有汽車合格證的車輛呢?因此,在正常的交易環境下(包括誠信的借款人、真實的汽車合格證、有效的借貸關系和理性的消費者),銀行實際占有了汽車合格證就等于間接控制了其對應的車輛。借款人若不能向銀行歸還貸款,就不能從銀行取回相應的汽車合格證,也就無法賣出相應的汽車。銀行正是利用這一點來牽制住借款人,激勵其自覺向己償還貸款。

總結上述內容,可以得出汽車合格證融資的本質,即汽車合格證不是擔保物權的標的,而是風險控制的手段。絕大多數人將兩者混淆的原因在于汽車合格證的“移轉占有”極其類似于權利質權的設立方式。

三、汽車合格證融資在目前法律環境下存在的風險

由于汽車合格證不是擔保物權的標的,在其上未能有效成立擔保物權,所以僅僅依靠汽車合格證來融資的貸款其實是信用項下的。法律上來看,銀行對借款人只是普通債權人,并未能取得任何的優先受償權。

雖然銀行握有汽車合格證在手,能起到一定的風險控制作用。但是仔細分析下來,這很可能只是銀行方面的一廂情愿。最大的問題一般會出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借款人移交的汽車合格證是偽造的;在現有的技術下,偽造合格證變得比較容易,再加上銀行并未有專門的鑒定能力和專業人才,因此對于汽車合格證是否被偽造無法識別。假使基于偽造的合格證放出貸款,則銀行就不幸成了貸款詐騙的受害者。二是即便汽車合格證是真實的,在法律上也存在著消費者或其他第三人屆時實際享有汽車所有權,銀行對汽車的控制被切斷的風險。因為汽車是動產,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動產的所有權自交付時轉移。汽車所有權的轉移亦是大致如此,唯一與一般動產不同的是若沒有辦理移轉登記,則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于是在實踐中大量出現如下情形:消費者支付了購車款后,借款人將汽車交付給消費者。至于汽車合格證,借款人則以各種理由欺瞞消費者,遲遲不予給付。此時汽車所有權其實已經移轉至消費者名下,消費者雖然沒有取得合格證不能去上證上牌,但影響的只是車管所行政管理上的要求,并不影響消費者實際取得該車的所有權。消費者未得汽車合格證無法將新車上牌上證,自然不會善罷甘休,為取回合格證,完全有可能對借款人提起訴訟。而若此時合格證對應的借款人在銀行的貸款出現逾期,并無法歸還,銀行亦將借款人訴至法院。試問此時,法律的天平會偏向何方?依筆者所信,法院極有可能會將利益歸屬于消費者。一方面,消費者受借款人欺騙,已經善意地取得了汽車所有權;另一方面,與借款人和銀行相比,消費者在經濟地位上處于弱勢,自然要受到更多的保護。事實上,實踐中也已經出現法院判令銀行限期向消費者歸還其所購車輛合格證的判決(參看近日引發社會廣泛關注的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蘇01民終1624號民事判決書)。最終,銀行遭遇到的情形可能就是“竹籃打水一場空”。

因此,作為銀行來說,不能僅憑掌握了汽車合格證就下放貸款,而是應當采取一些比較妥適的擔保方式來積極地防范貸款風險。

四、實踐中汽車合格證融資采取的典型做法

銀行作為專業的放貸機構,基于對貸款風險的控制,一般情形下也不太可能僅憑占有了借款人的汽車合格證就發放貸款。實踐中比較典型的做法可歸納如下:

1、要求追加連帶責任保證人。這里保證人各個銀行的要求并不相同,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非專業擔保公司的法人機構,也可以是專業的擔保公司。

2、對借款人的汽車配備專門的貨管員。貨管員把新車的鑰匙、汽車合格證拿到銀行來。之后借款人每賣一輛車,就要還給銀行相應的貸款,銀行才會把車鑰匙和合格證交給消費者。為了防止借款人私自賣車,貨管員定期要到4S店“盤庫”,按照廠家提供的鑰匙和合格證一一與庫存車輛進行比對。

3、要求借款人提供不動產的抵押擔保。

4、上述三種方法的混用。

第1種和第3種做法本質上其實與一般的貸款擔保條件無異,所以硬是要說是“汽車合格證融資”多少有點勉強。先說保證,除了專業的擔保公司擔任保證人外,其余的保證人提供的保證并不具很強的擔保效力。因為保證說到底還是信用,無非是信用人數量多少的問題。不動產的抵押當然最為保險,但其和汽車合格證融資實際上一點關系也沒有。換句話說,借款人如果有能力提供不動產的抵押,何需還要向銀行申請汽車合格證融資呢?

第2種控制風險的做法可以說是1種極不講究效益的做法,成本巨大而效果甚微。首先,該做法不同于第1和第3種,不是從法律的角度來控制風險,缺乏法律保障力。它只是增加了一點銀行對汽車事實上的管領力,但并沒有設立任何的擔保物權。其次,配備專門的貨管員需要定期去4S店“盤庫”和比對,這本身就是在人力和物力上需要支出的成本。再者,要求借款人把新車鑰匙交給銀行保管,實際上是嚴重影響了借款人對新車的銷售過程。而要求借款人每賣一輛車,就要還給銀行相應的貸款,其實也是大大加大了借款人的還款成本。假使借款人用放在銀行的100張汽車合格證做了一筆貸款,按照該做法,借款人完成該筆貸款的歸還需要100次。試問又有哪個借款人樂意配合呢?最后,既然連汽車合格證都能偽造了,銀行如何能保證獲得新車的鑰匙每一把都和車輛對應?若硬是要做到幾百輛車和鑰匙的一一對應的話,又將付出不小的人力成本。而如果貨管員不是一天24小時的在4S店“盯梢”的話,借款人其實是非常容易將車賣出的。消費者一旦取得新車所有權,則銀行又會面臨第三部分所述的“竹籃打水”的風險。

五、汽車合格證融資在目前法律環境下應采取的操作方法

對于汽車合格證融資應采取的操作方法,筆者認為應當遵循以下三點:第一,為控制貸款風險,應設立擔保物權;第二,該擔保物權的設立必須獲得現有法律的支持;第三,區別于傳統的擔保方式,真正體現汽車合格證融資的特點。

為滿足上述要求,筆者的思路是就地取材。既然是汽車合格證融資,那么融資的擔保方式還是應當圍繞著汽車合格證展開。但對于“汽車合格證”的解讀與以往并不相同,我們傾向于把重點放在“汽車”,而不是“合格證”上。前文已述,對于銀行來說,真正現實的、有可操作性的、有價值的可供擔保的財產其實是借款人所有的、待賣的汽車。因此如何的利用汽車來設立擔保物權便成為一個需要仔細考量的問題。汽車是動產,我國的《物權法》針對其可以設立的擔保物權不外乎三種,其一是動產質押,其二是動產抵押,其三是動產浮動抵押。

假使要成立動產質押,需要將借款人待賣的汽車交付至銀行保管。這對于借款人和銀行來說都是不太愿意的。作為車商的借款人,需要將車輛移轉占有至銀行,那它如何便捷地提供消費者看車、試車的服務呢?同樣的,借款人每賣一輛車,就要還給銀行相應的貸款,才能將車輛交付給消費者,非常的不方便。這其實也是加大了借款人的還款成本。作為銀行方面,還要為該些車輛找專門的停放場所和管貨員,需要多支出人力和物力成本。而萬一銀行保管不利,對車輛造成了損害,還需要對借款人承擔賠償責任。

再看動產抵押,《物權法》規定動產抵押自抵押合同生效時成立,但未辦理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其實動產抵押對于銀行和借款人來說是一個不錯的選擇。因為動產抵押不需要將汽車移轉占有至銀行,這樣一方面不會影響借款人的車輛銷售,另一方面使得銀行在享有動產抵押權的同時,亦免去了銀行保管車輛之苦,豈不兩全其美。遺憾的是,該做法距離完美始終是差了一步,由此也給銀行帶來了后患。問題在于,在做該類動產抵押的時候,沒有任何的政府機關或者機構可以對未上牌上證的車輛辦理抵押登記,這是由于我國的物權登記法律法規缺失所導致的。由此造成的后果是抵押權在銀行和借款人之間是成立的,但是不能對抗事后有可能出現的善意第三人。換句話說,若消費者善意的取得新車所有權,則銀行握有的抵押權實際上是無法實行的。因現實中借款人很容易地將車輛交付給消費者,所以消費者取得車輛所有權的事例不勝枚舉。其實只要我國的法律法規能夠明確未上牌上證車輛的抵押登記部門,該問題便能迎刃而解。動產抵押則成為汽車合格證融資下擔保方式的“不二人選”。

最后是動產浮動抵押,也就是銀行業務部門通常稱呼的“存貨抵押”。我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動產浮動抵押自抵押合同生效時成立,未辦理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乍看之下,動產浮動抵押似乎和動產抵押沒什么區別,但實際千差萬別。為幫助理解,這里試舉一例說明之。

借款人車商用50輛寶馬740LI做動產浮動抵押向銀行申請貸款,并向借款人所在地的工商局辦理抵押登記。(未上牌上證的車輛若是做動產浮動抵押登記,法律規定在借款人所在的工商部門辦理登記。)還需要注意的是,該50輛寶馬740LI是處在浮動狀態的,也就說并不具體指定到哪些50輛寶馬740LI是抵押財產,而只是概括的說以借款人的50輛寶馬740LI做抵押而已,并且這些車輛可以是借款人現有的或是將來取得的。此外,車商可以自由的買進和賣出車輛,無需通知或取得銀行的同意,銀行對賣出的車輛亦無追及的權利。在辦理抵押登記時,登記的內容也只是“借款人的50輛寶馬740LI”,而不像一般動產抵押登記時需要詳細描述該動產直至將其特定化。只有待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其他約定事項時,銀行才能就借款人現有的寶馬740LI實行抵押權。汽車合格證融資下,銀行當然可以選擇動產浮動抵押的擔保方式。該方式具有動產抵押的優點,對借款人和銀行雙方來說都不會增加額外的成本,尤其是因為抵押車輛的不特定化使得借款人的營業幾乎不受任何的影響。但也正是這種擔保方式“浮動”的特性,使得銀行的風險相較動產抵押而言增加不少。當初抵押合同約定的抵押財產是“借款人的50輛寶馬740LI”,但到銀行實際行使抵押權時,也可能出現借款人現有的寶馬740LI少于50輛甚至沒有的情形。

因而,一般說來,只有對那些資產雄厚、信用良好、業務穩定并且與銀行具有長期業務往來,深入合作關系的借款人,銀行才考慮對其使用動產浮動抵押。并且在貸款下放之后,銀行還必須對該借款人保持緊密的持續性的關注,監控其業務開展情況和資金流向。

六、結束語

綜上所述,汽車合格證融資關系到的絕不是簡單的一張汽車合格證。掌握汽車合格證只是銀行用來控制貸款風險的一種手段而已,在其之上并不成立擔保物權。所以,利用借款人的汽車來形成的相應擔保物權,借以確保貸款安全就顯得尤為重要了。本文認為以汽車作為標的的動產抵押和動產浮動抵押是目前銀行能夠采用的較為妥適的擔保方式。當然,具體采用哪一方式還是混合使用,則要銀行依據不同的情形,靈活判斷。考慮的因素大致包括了借款金額,借款人的實力與信譽,借款人與銀行的合作關系,銀行對借款人的監控力和相關法律的支持等。此外必不可少的是,貸款發放后銀行對借款人持續、認真地貸后跟蹤,以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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