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的出租人要求承租人以土地作為擔保并申請辦理抵押登記的,能否辦理?如何辦理?答:土地登記機構可以為當事人辦理抵押登記。理由如下: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資租賃通常的做法是出租人出資購買承租人選定的技術設備或其他物資,作為租賃物出租給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約定取得租賃物的長期使用權,在承租期間,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賃期滿按合同約定的方式處置租賃物。雖然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于破產財產,出租人的權益得到相應的保障。但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因此實踐中,有的出租人考慮到自己無法實際占有和控制租賃物,為了進一步保護自己的利益,減少交易風險,還要求承租人以土地等不動產作為抵押。融資租賃一般出現在企業購置價格較高的機器設備的情形,筆者認為融資租賃有力的解決了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債權債務主合同)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其辦理抵押登記符合《國土資源部關于企業間土地使用權抵押有關問題的復函》(國土資函[2000]582號)的規定。 土地登記機構在辦理融資租賃抵押登記過程中應當注意以下事項:一是承租人提供擔保的土地必須權屬清楚,必須已經辦理土地登記,取得土地權利證書。二是登記申請人為出租人和承租人,其中出租人為抵押權人,承租人為抵押人(如果第三人以其土地等不動產為承租人擔保,則申請人為出租人和第三人,抵押人為第三人)。三是為便于土地登記機構查清事實,當事人除了提供一般抵押登記所需要提供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融資租賃合同。四是抵押期限一般由出租人和承租人進行約定。如無約定,抵押期限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填寫。五是抵押金額一般由出租人和承租人進行約定。如無約定,抵押金額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填寫。六是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按照約定支付全部租金的,抵押權消滅,承租人可以持相關支付憑證申請注銷抵押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