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令
〔2019〕 第 4 號
《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已經2019年9月18日中國人民銀行2019年第1次行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行長易綱
2019年11月22日
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應收賬款質押登記,保護質押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應收賬款是指權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貨物、服務或設施而獲得的要求義務人付款的權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請求權,包括現有的和未來的金錢債權,但不包括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付款請求權。
本辦法所稱的應收賬款包括下列權利:
(一)銷售、出租產生的債權,包括銷售貨物,供應水、電、氣、暖,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出租動產或不動產等;
(二)提供醫療、教育、旅游等服務或勞務產生的債權;
(三)能源、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市政工程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收益權;
(四)提供貸款或其他信用活動產生的債權;
(五)其他以合同為基礎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債權。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應收賬款質押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的應收賬款出質,具體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合法擁有的應收賬款出質給債權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應收賬款及其收益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
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以下簡稱征信中心)是應收賬款質押的登記機構。
征信中心建立基于互聯網的登記公示系統(以下簡稱登記公示系統),辦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并為社會公眾提供查詢服務。
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對征信中心辦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有關活動進行管理。
第六條在同一應收賬款上設立多個權利的,質權人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行使質權。
第二章登記與查詢
第七條應收賬款質押登記通過登記公示系統辦理。
第八條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由質權人辦理。質權人辦理質押登記的,應當與出質人就登記內容達成一致。
質權人也可以委托他人辦理登記。委托他人辦理登記的,適用本辦法關于質權人辦理登記的規定。
第九條質權人辦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時,應當注冊為登記公示系統的用戶。
第十條登記內容包括質權人和出質人的基本信息、應收賬款的描述、登記期限。
出質人或質權人為單位的,應當填寫單位的法定注冊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組織機構代碼或金融機構編碼、工商注冊號、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全球法人機構識別編碼等機構代碼或編碼。
出質人或質權人為個人的,應當填寫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有效身份證件載明的地址等信息。
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約定將主債權金額等項目作為登記內容。
第十一條質權人應當將填寫完畢的登記內容提交登記公示系統。登記公示系統記錄提交時間并分配登記編號,生成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初始登記證明和修改碼提供給質權人。
第十二條質權人應當根據主債權履行期限合理確定登記期限。登記期限最短1個月,最長不超過30年。
第十三條在登記期限屆滿前90日內,質權人可以申請展期。
質權人可以多次展期,展期期限最短1個月,每次不得超過30年。
第十四條登記內容存在遺漏、錯誤等情形或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質權人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質權人在原質押登記中增加新的應收賬款出質的,新增加的部分視為新的質押登記。
第十五條質權人辦理登記時所填寫的出質人法定注冊名稱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變更的,質權人應當在變更之日起4個月內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質權人辦理展期、變更登記的,應當與出質人就展期、變更事項達成一致。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質權人應當自該情形產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注銷登記:
(一)主債權消滅;
(二)質權實現;
(三)質權人放棄登記載明的應收賬款之上的全部質權;
(四)其他導致所登記權利消滅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