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融資租賃,是指融資租賃公司根據承租人對租賃車輛與供應商的選擇,與供應商簽訂《車輛買賣合同》購買相應車輛并根據其與承租人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分期向融資租賃公司支付租金,租賃期滿,租金付后,出租人將租賃車輛以象征性的價格無條件過戶給承租人的交易行為。
上述屬于典型的直接融資租賃模式,而承租人將自身已經擁有的車輛出賣給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并租回使用,分期支付租金,從而達到融資目的的模式,即售后回租模式。在這兩種基本模式下,汽車融資租賃公司的主要風險點及其應對措施總結如下:
遭遇合同詐騙的風險
汽車融資租賃業務的蓬勃發展以及汽車融資租賃公司普遍風控意識不強,給一些不法分子甚至單位鋌而走險提供了可乘之機,利用融資租賃業務的特殊性對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實施合同詐騙。
應對措施:
1、對承租人及擔保財產、擔保人進行充分的盡職調查、分析及核實,除常規的資料信息外,主要關注點還應包括:承租人及擔保人的工作單位及工作穩定性、薪酬、單位職務及社會職務、家庭成員情況及其財力、購買的車輛是否與本人實際情況匹配、承租人及擔保人的征信情況、涉訴情況、被行政處罰情況等。
2、在相關合同條文中明確約定或者單獨出具聲明,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將在發現合同詐騙情形時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案,其所提交的所有材料將作為證據使用,這一點對于慣犯不一定能起到很好的效果,但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起到震懾作用;
3、保留好相應盡職調查原始資料,在發現合同詐騙時,盡快整理報案材料并向公安機關報案,在報案的環節上,根據實務經驗,除了準備詳盡資料外,最好能通過較短的篇幅或者圖形可視化的模式向公安機關描述整個合同詐騙的過程,以降低公安機關對事實的認定不清而將案件歸為民事經濟糾紛而拒絕立案的風險。
租金拖欠的風險
租金拖欠風險是汽車融資租賃業務中最常見的風險,主要是指承租人到期不能按時或者足額向汽車融資租賃公司交納租金的行為。
應對措施:
發生租金拖欠,承租人給出的理由往往真假難辨,汽車融資租賃公司不能以承租人所描述的理由作為其后續應對措施的依據,建議汽車融資租賃公司以拖欠時間為依據,將拖欠租金行為的對應措施劃分三類:
1、此時公司業務人員應對承租人進行催收并調查拖欠原因;
2、由公司法務部門或者律師起草相關函件以公司名義向承租人發出,并告知其法律后果;
3、司法措施,提起訴訟或者仲裁。
除此之外,為避免進一步的損失,承租人在收到汽車融資租賃公司發出的函件后仍拖欠租金的,建議承租人在安全得到保證的情況下組織力量實施自力救濟,或者在承租人簽署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融資租賃合同并進行公證的前提下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保證金、違約金認定的風險
融資租賃保證金是指為了擔保或保證承租人全面及時履行支付租金等應付款項的義務而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金錢。保證金的性質和作用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同而不同,因此為避免歧義及產生糾紛,在訂立保證金條款時應就保證金的作用、金額、支付方式、是否計息、保存及處置方式等各方面進行明確約定。
另外需要說明的是保證金可以與違約金或者定金共存,在汽車融資租賃合同中不能將保證金、違約金或者定金進行混淆,以免不能全面保護出租人利益。
對應措施:
1、在汽車融資租賃合同中,應明確約定保證金的保證范圍應包含車輛修理費、過路費、運管費和車輛罰單款、年檢、車船稅、逾期未付的租金、保險費等應由承租人向第三方支付的其他應付費用,同時約定保證金一旦動用,乙方應于具體確定的日期內補足保證金金額,逾期未補足的即視為乙方根本違約;
2、在實務中,由于違約金金額受到造成的損失30%的上限限制,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作相應調整,而有些時候損失難以認定,因此約定違約定金以及保證金必不可少。
3、雖然違約定金與違約金只能擇一而主張,但是并不是代表在實務中不可以同時約定違約定金與違約金。因此在約定違約定金的同時,還可在諸如車輛保養、年檢配合等方面約定單次的違約金,發生糾紛時可選擇適用,而且如此約定必然會對承租人在心理上造成壓力,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障合同的全面履行。
車輛被無權處分的風險
在直租模式下,汽車融資租賃公司根據承租人的選擇購買車輛后,將車輛登記于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名下,車輛被無權處分的風險較小,但在售后回租模式下以及即便是基于直租模式,考慮到操作的便利性、稅收成本以及后續車輛使用過程中的責任承擔問題等因素。
應對措施:
1、避免將車輛權證如機動登記證、行駛證、機動車發票等登記于承租人名下;
2、無法避免時,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授權承租人將車輛抵押給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并在登記機關依法辦理抵押權登記;
3、在車輛的顯著位置作出標識,足以讓第三人在與承租人交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車輛為租賃車輛;
4、證明第三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第九條的規定,證明第三人屬于負有交易時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行業或者地區主管部門的規定在相應機構進行融資租賃交易查詢的義務主體。
車輛被查封、扣留的風險
租賃車輛涉及刑事案件,被作為犯罪工具、贓物、證據等被公安機關扣留,或者涉及第三方民事經濟糾紛,租賃車輛作為承租人的財產被法院查封、扣押,上述情況也屢有發生。
應對措施:
1、汽車融資租賃公司應積極爭取公安機關及法院對車輛所有權的認可,包括遞交購買合同、發票、融資租賃合同、機動車登記證等一系列證明材料;
2、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在上述情形下,汽車融資租賃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提前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及違約金,及時向承租人發出解除合同通知書,并要求承擔相應責任。
車輛被盜搶、毀損及滅失風險
在汽車融資租賃中,汽車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雖然汽車的維修、保養、安全性責任均由承租人承擔,車輛被盜、毀損及滅失風險亦由承租人承擔,但是所有權屬于汽車融資租賃公司,為充分保障自身權益并從有效控制維權成本的角度考量,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必須充分重視車輛的被盜搶、毀損及滅失風險。
應對措施:
1、要求承租人購買保險,一般實務中,第一年的車輛保險由汽車融資租賃公司收取費用,代替承租人購買保險,受益人是汽車融資租賃公司。
2、目前的GPS及GMS防盜系統功能也足夠強大,汽車融資租賃公司應該在安裝及維護、更換等環節予以充分的關注,通過定期的檢查,保證上述防盜系統正常運行。
被交通行政處罰及被第三人索賠的風險
對于融資租賃車輛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的風險,同車輛涉及刑事、民事案件而被查封、扣押的風險有相同之處,也有不同之處。不同之處在于若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在操作融資租賃業務時對承租人的認定存在過錯,如承租人為自然人時其并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而當承租人為物流企業時,該企業并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等資質或者資質已過有效期等情形下汽車融資租賃公司仍然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就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應對措施:
1、在操作融資租賃業務時,對承租人做全面的承租調查;
2、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承租人符合使用租賃車輛并開展相關業務的一切資質條件,并承諾由于該原因導致的一切損失及索賠均由其承擔,若汽車融資租賃公司承擔責任的,事后可向其進行追償;
3、積極與交通執法機關進行溝通協調,爭取其對車輛所有權的認可進而做出合理處置措施;
4、與交警指揮中心或者車輛管理所保持良好合作關系,在出現公司所有車輛號碼的違規、過戶等事項時能及時通知到公司。
車輛質量瑕疵風險
在汽車融資租賃業務中,汽車融資租賃公司是基于承租人對車輛及供應商的而選擇而購買車輛交由承租人使用,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僅收取租金,供應商直接向承租人進行交付并由承租人進行驗收確認,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并不對車輛的質量承擔任何責任,除非有證據證明其對承租人選擇車輛或供應商進行了干擾,這在一些廠商系的汽車融資租賃公司開展業務的過程中發生的概率更高。
應對措施:
1、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并未干涉承租人對租賃物及供應商的選擇,車輛質量瑕疵與其無關,承租人不得以此為借口拒絕履行交納租金的義務。
2、在實務中,一些汽車融資租賃公司為規避風險也為操作的便利性,會采用委托購買的方式,委托承租人購買車輛,根據委托代理原理,代理人的代理效果最終歸于被代理人即汽車融資租賃公司,但是購買過程中的行為卻是由承租人做出,其作為受托方充分行使其對車輛和供應商的選擇權和確定權,依據自己的技能獨立自主選定向供應商購買車輛。通過上述操作,能有效防范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出現因干擾承租人的選擇權而帶來的相應責任。
“營改增”帶來的稅收風險
“營改增”后,汽車融資租賃中直租模式業務的稅率實際從5%提高到17%,但是購買汽車環節的增值稅可以抵扣,實際稅負并未隨著稅率大幅提升。然而在回租模式中,由于承租人出售車輛的行為不征收增值稅也不征收營業稅導致承租人不一定愿意開具發票,對于承租人為自然人的更不可能開具,汽車融資租賃公司也就無法進行進項稅的抵扣。
應對措施:
1、加強對財務部門的工作要求,對稅收政策以及當地稅務機關的操作口徑作充分了解和溝通,此外,財務部門必須根據“106號文”的規定扣除承租人收取的車輛本金價款后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后的余額計算銷售額;
2、直租模式中要求供應商開具積極要求回租模式業務中的承租人(亦為供應商)開具發票,因為根據“106號文”的規定,雖然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可以開具普通發票,這有利于確定車輛本金價款金額,即使不開具發票也應要求其開具相應收據。
資金來源單一的風險
汽車融資租賃公司特別是內資試點的公司開展業務最大的障礙就是資金的來源問題。由于銀行貸款的收緊以及利率原因,汽車融資租賃公司為實現機構的全國網絡化布局以及進一步拓展業務市場,如何解決好資金來源單一的問題成為了亟待突破的瓶頸。
應對措施:
1、增資擴股,積極尋求資金實力強勁的投資人入股;
2、租賃資產證券化,即將汽車融資租賃公司根據自身融資租賃形成的未來收益債權情況選擇證券化目標,組成資產池并將資產池資產打包真實出售給計劃管理人(一般為券商),計劃管理人通過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發行受益憑證,發行的收入向汽車融資租賃公司支付購買價格,從而實現公司的融資;
3、融資租賃集合信托以及租賃資產收益權受讓集合信托,均是通過信托公司來實現融資,區別在于前一種模式下,信托公司與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屬于債權債務的法律關系,后一種模式為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將融資租賃形成的債權收益權轉讓給信托公司,同時汽車融資租賃公司承擔按條件回購的責任;
4、融資租賃保理,即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并將應收租金轉讓給銀行或保理商,銀行或保利商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并保留或者不保留對出租人追索權的融資方式;
5、發行債券,根據汽車融資租賃公司性質的不同選擇在不同的交易場所,如銀行間市場、境內外證券交易所發行金融債券或者公司債券等金融工具進行融資;
6、境外融資,利用自貿區的特殊優惠政策,實現境外融資,目前上海自貿區內的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可開立跨境人民幣專戶,向境外借取跨境人民幣貸款,額度采取余額制管理,上限不超過實繳資本×1.5倍×宏觀審慎政策參數,借用期限1年(不含)以上。
結束語
實際上,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在正常業務的開展以及運營過程中的風險遠遠不止以上十點,特別是目前融資租賃的法律法規并不健全,雖然近幾年融資租賃已經越來越受到關注,但是相關機構和主體對融資租賃的認識還不足,加上汽車融資租賃的特殊性,使得汽車融資租賃公司的風險控制工作難度加大,因此歡迎汽車融資租賃從業人員以及同行進行交流,共同探討有關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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