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指導案例
特許經營權的收益權可以質押,以應收賬款進行出質登記
閱讀提示:現代商業社會的發展正在不斷的擴展民商事權益的范圍,《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應收賬款可以設立質押,但應當注意是,應收賬款是一個財務會計操作方式并不是一個特定的法律概念,理論上相當數量的法律關系和法律事實都可以產生應收賬款。《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第二條以不完全列舉的方式規定了四大類的可以產生應收賬款的情形,其中第三項規定“能源、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市政工程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收益權”可以設立應收賬款質押,這就為現實廣泛存在的特許經營權收益權出質的合法性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據和操作規范。
裁判要旨
特許經營權的收益權可以質押,并可作為應收賬款進行出質登記。特許經營權的收益權依其性質不宜折價、拍賣或變賣,質權人主張行使優先受償權的,法院可以判令出質人將特許經營權收益權產生的應收賬款優先支付給質權人。
案情簡介
1、2003年,長樂市建設局為、福州市政公司為、長樂市財政局作為見證方,《污水處理廠特許建設經營合同》,授予福州市政公司污水處理廠項目特許權。2004年10月22日,亞新公司成立,作為福州市政公司為履行《污水處理廠特許建設經營合同》的項目公司。
2、2005年3月24日,福州商業銀行五一支行與亞新公司簽訂《單位借款合同》,借款3000萬元,福州市政公司為借款承擔連帶責任保證。
3、同日,福州商業銀行五一支行與亞新公司、福州市政公司、長樂市建設局共同簽訂《特許經營權質押擔保協議》,約定:福州市政公司以污水處理廠特許經營權為亞新公司借款提供質押擔保,長樂市建設局同意該擔保;福州市政公司同意將特許經營權收益優先用于清償借款合同項下的債務,長樂市建設局和福州市政公司同意將污水處理費優先用于清償借款合同項下債務;福州商業銀行五一支行未受清償的,有權依法通過拍賣等方式實現質押權利等。
4、福州商業銀行五一支行依約向亞新公司發放貸款3000萬元,亞新公司于2007年10月21日起未依約按期足額還本付息。
5、一審:原告五一支行起訴被告亞新公司、福州市政公司,請求亞新公司償還借款,福州市政公司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并請求將在特許經營權上設定的質權拍賣變價,并對所得價款及污水處理費優先受償。福州市中院判決亞新公司應還款,福州市政公司承擔連帶償還責任,五一支行對污水處理費享有優先受償權,但駁回將特許經營權變價的訴請。
6、二審:原被告均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福建省高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要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三個:1、特許經營權能否出質?2、特許經營權質權如何公示?3、特許經營權的收益權的質權如何實現?福建省高院針對三個爭議焦點的論述如下:
1、污水處理項目特許經營權包含經營維護的義務和獲得收益的權利,前者不可轉讓,因此特許經營權出質實際上是在收益權上設立質押。因污水處理項目收益權系基于提供污水處理服務而產生的將來金錢債權,依其性質可納入可出質的“應收賬款”的范疇,故特許經營權可以設立質押。
2、因案涉質權設立與2005年,《物權法》尚未施行,并無統一的應收賬款質押制度,故參照當時公路收費權質押登記的規定,由其主管部門進行備案登記,該權利即具備物權公示的效果。在《物權法》施行后,因收益權已納入 “應收賬款”范疇,故應當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進行出質登記,質權才能依法成立。
3、特許經營項目的收益權屬于將來金錢債權,質權人可請求法院判令直接向出質人的債務人收取金錢并對該金錢行使優先受償權,無需采取折價或拍賣、變賣之方式。特許經營權收益權附有一定負擔,其經營主體具有特定性,依其性質亦不宜拍賣、變賣,因此不宜允許質權人將質物拍賣、變賣行使優先受償權。
實務經驗總結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我們就法院有關本案的判決涉及的實務要點梳理如下,以供實務參考:
1、特許經營權出質的實質是以該經營權的收益權設立質押,收益權表現為一種將來的、可實現的一般金錢債權,通過經營者的經營和服務產生的固定的、可預期的金錢收益,因此特許經營權收益權質押的性質實質上是一種應收賬款質押,應適用《物權法》、《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的一般性規定。
2、基于應收賬款質權設立的一般要求,設立特許經營權的收益權質押的,出質人和債權人應當訂立書面的質押合同,并至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辦理質押登記,質權從登記之日起生效。
3、特許經營權的收益權質權作為一種擔保物權屬性的權利,從理論上講,基于擔保物權的一般屬性,當債務人到期無法清償主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將質押物或質押權利拍賣、變賣,并對拍賣款、變賣款享有優先受償權。但從特許經營權的性質來看,該特許權的授予是與特定的經營主體相關聯的,一般均會要求該主體擁有特定的經營能力或者資質等級,同時該特許經營權還可能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因此,能否將該特許經營權的收益權拍賣或者變價應當考慮兩個基本因素:第一,拍賣變賣后是否有同樣或者超出原經營主體運營能力和資質的主體承繼該權利,該因素涉及可參與競拍、競買的主體范圍限定;第二,拍賣變賣后是否有礙于一般性社會服務的實現,該因素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判斷。基于這兩點,就案涉的污水處理特許經營權而言,最高法院認為該權利不適宜拍賣、變賣,債權人的優先受償權僅限于運營該項目產生的金錢收益,具體到本案中就是污水處理的收費。
相關法律法規
《物權法》
第二百二十三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一) 匯票、支票、本票;(二) 債券、存款單;(三) 倉單、提單;(四) 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五) 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六) 應收賬款;(七)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第二百二十八條 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應收賬款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應收賬款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2017修訂)(中國人民銀行令〔2017〕第3號)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應收賬款是指權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貨物、服務或設施而獲得的要求義務人付款的權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請求權,包括現有的和未來的金錢債權,但不包括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付款請求權。本辦法所稱的應收賬款包括下列權利:(一) 銷售、出租產生的債權,包括銷售貨物,供應水、電、氣、暖,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出租動產或不動產等;(二) 提供醫療、教育、旅游等服務或勞務產生的債權;(三) 能源、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市政工程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收益權;(四) 提供貸款或其他信用活動產生的債權;(五) 其他以合同為基礎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債權。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以下簡稱征信中心)是應收賬款質押的登記機構。征信中心建立基于互聯網的登記公示系統(以下簡稱登記公示系統),辦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并為社會公眾提供查詢服務。
法院判決
以下是本案判決書中“本院認為”部分,福建省高院就特許經營權質押問題的論述:
福建省高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主要涉及污水處理項目特許經營權質押是否有效以及該質權如何實現問題。
一、關于污水處理項目特許經營權能否出質問題。污水處理項目特許經營權是對污水處理廠進行運營和維護,并獲得相應收益的權利。污水處理廠的運營和維護,屬于經營者的義務,而其收益權,則屬于經營者的權利。由于對污水處理廠的運營和維護,并不屬于可轉讓的財產權利,故訟爭的污水處理項目特許經營權質押,實質上系污水處理項目收益權的質押。
關于污水處理項目等特許經營的收益權能否出質問題,應當考慮以下方面:其一,本案訟爭污水處理項目《特許經營權質押擔保協議》簽訂于2005年,盡管當時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并未規定污水處理項目收益權可質押,但污水處理項目收益權與公路收益權性質上相類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七條規定,“以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動產收益權出質的,按照擔保法第七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處理”,明確公路收益權屬于依法可質押的其他權利,與其類似的污水處理收益權亦應允許出質。
其二,國務院辦公廳2001年9月29日轉發的《國務院西部開發辦〈關于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01〕73號)中提出,“對具有一定還貸能力的水利開發項目和城市環保項目(如城市污水處理和垃圾處理等),探索逐步開辦以項目收益權或收費權為質押發放貸款的業務”,首次明確可試行將污水處理項目的收益權進行質押。
其三,污水處理項目收益權雖系將來金錢債權,但其行使期間及收益金額均可確定,其屬于確定的財產權利。其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頒布實施后,因污水處理項目收益權系基于提供污水處理服務而產生的將來金錢債權,依其性質亦可納入依法可出質的“應收賬款”的范疇。因此,訟爭污水處理項目收益權作為特定化的財產權利,可以允許其出質。
二、關于污水處理項目收益權質權的公示問題。對于污水處理項目收益權的質權公示問題,在《物權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后,因收益權已納入該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六項的“應收賬款”范疇,故應當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進行出質登記,質權才能依法成立。由于本案的質押擔保協議簽訂于2005年,在《物權法》施行之前,故不適用《物權法》關于應收賬款的統一登記制度。因當時并未有統一的登記公示的規定,故參照當時公路收費權質押登記的規定,由其主管部門進行備案登記,有關利害關系人可通過其主管部門了解該收益權是否存在質押之情況,該權利即具備物權公示的效果。
本案中,長樂市建設局在《特許經營權質押擔保協議》上蓋章,且協議第七條明確約定“長樂市建設局同意為原告和福州市政公司辦理質押登記出質登記手續”,故可認定訟爭污水處理項目的主管部門已知曉并認可該權利質押情況,有關利害關系人亦可通過長樂市建設局查詢了解訟爭污水處理廠的有關權利質押的情況。因此,本案訟爭的權利質押已具備公示之要件,質權已設立。
三、關于污水處理項目收益權的質權實現方式問題。我國擔保法和物權法均未具體規定權利質權的具體實現方式,僅就質權的實現作出一般性的規定,即質權人在行使質權時,可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或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但污水處理項目收益權屬于將來金錢債權,質權人可請求法院判令其直接向出質人的債務人收取金錢并對該金錢行使優先受償權,故無需采取折價或拍賣、變賣之方式。況且收益權均附有一定之負擔,且其經營主體具有特定性,故依其性質亦不宜拍賣、變賣。因此,原告請求將《特許經營權質押擔保協議》項下的質物予以拍賣、變賣并行使優先受償權,不予支持。
根據協議約定,原告海峽銀行五一支行有權直接向長樂市建設局收取污水處理服務費,并對所收取的污水處理服務費行使優先受償權。由于被告仍應依約對污水處理廠進行正常運營和維護,若無法正常運營,則將影響到長樂市城區污水的處理,亦將影響原告對污水處理費的收取,故原告在向長樂市建設局收取污水處理服務費時,應當合理行使權利,為被告預留經營污水處理廠的必要合理費用。”
案件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53號:福建海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訴長樂亞新污水處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閩民終字第87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