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抵押融資作為盤活固定資產的重要方式,尤其以融資租賃模式為代表,既能保留車輛使用權,又能快速獲取資金,但若忽視關鍵細節,可能陷入產權糾紛或高成本陷阱。而融資租賃的車輛所有權卻始終歸屬出租人,其對承租人的約束和風險的“抽象”程度都明顯高于了傳統的車輛抵押融資,更需要對其風險的管控做出更為精細的把握,而這其中又涉及了以下五大核心的環節。
?1.明確所有權轉移方式?
售后回租模式(承租人將車賣給出租人再租回)需在合同中注明“通過占有改定方式取得所有權”,并同步辦理兩項登記:
?中登網融資租賃登記?:依據《民法典》第745條,未經登記的所有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車管所抵押登記?:將出租人登記為抵押權人,即使車輛仍在承租人名下,也能限制其擅自處置。
風險提示:若僅做中登網登記而未辦車管所抵押,第三方可能以“未查詢義務”抗辯善意取得,導致所有權爭議。
?2.警惕“融資租賃合同”變“抵押貸款合同”??
部分機構以融資租賃名義簽約,卻要求承租人簽訂抵押貸款合同或轉移車輛所有權,本質已偏離融資租賃法律關系。合法模式中,車輛所有權必須歸屬出租人,且租賃物價值需匹配融資額(通常≥30%)。
?1.貸前收費的合法性?
正規機構在放款前不得收取保證金、驗車費、服務費等,此類費用涉嫌違規。若遇強制收費,應立即終止合作。
?2.利率與綜合成本計算?
?表面低息陷阱?:但不少機構卻在表面上低低的宣傳著“0利率”,實際上卻通過各種高額的服務費等手段將其抬升到15%以上的年化利率,從而將消費者的本來就不高的還本付息的壓力進一步加大了;
?保證金處理?:為避免合同的保證金性質、扣劃的條件及對應的補足規則的定性模糊從而引起的糾紛,我們應在合同中對保證金的性質(是否可抵扣末期的租金或是否可解約退還)、扣劃的條件及對應的補足的規則等均做出明確的約定。
?1.車輛處置權單方化?
條款示例:“承租人逾期時,出租人可自行處置車輛”。此類條款可能因剝奪承租人異議權而無效。合法表述應為:“處置需雙方共同選定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拍賣”。
?2.保險與責任轉嫁?
強制承租人購買車損險、盜搶險,且受益人定為出租人;
明確約定:“車輛損毀/盜搶不影響租金支付義務”,阻斷承租人借故拒付。
?3.解押條件模糊化?
結清貸款后,承租人需憑結清證明辦理解押。若合同未載明解押時限及責任方,可能導致產權長期受限。
?1.承租人嚴重違約時?(如租金逾期超90天)
出租人需書面催告并保留證據,方可解除合同收回車輛;
車輛處置前必須委托第三方評估,否則法院可能否定處置價。
2.車輛價值爭議解決?
在合同中預先約定:“解約時車輛按返還日市場價評估”,并指定評估機構(如瓜子二手車、查博士),避免按毀損時價值計算損失。
?車輛抵押融資的核心價值在于以車輛為紐帶打通短期資金渠道,但成功運用的前提是透徹理解融資租賃的法律本質、嚴審合同條款、預設風險防范鏈條。
若您計劃通過該方式融資,務必核實機構資質(銀行/持牌金融公司),對比融資金額、所有權歸屬、后期處置費用等細節——建議咨詢專業融資顧問,也可直接點擊右側客服小窗或撥打咨詢熱線:021-36129916,享受0服務費專屬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