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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對于一些“套路貸”,大家都有了一定抵抗力。卻沒曾想,犯罪嫌疑人的招數是層出不窮。
開公司私自經營車貸故意讓對方違約
2015年10月,瑞某某(38歲,三臺縣人)在廣元市利州區工商局注冊成立廣元某汽車咨詢服務有限公司(經營范圍不含車輛貸款業務),對外以“車之友”公司名義負責經營車貸業務。
2016年5月16日,趙某到“車之友”汽車抵押貸款公司,用自己的一輛廣元牌福特轎車(經鑒定,價值人民幣151200元)辦理汽車質押貸款人民幣60000元,期限三個月,并與瑞某某簽訂汽車借款抵押合同、借條、轉讓協議等,合同部分內容未填且只有一份由“車之友”公司掌握。趙某在收到放款60000元后,當場按瑞某某的要求,向其繳納停車費、車輛評估費和一個月利息等共計9800元,趙某實際收到50200元。后趙某于6、7、8月中旬及11月7日向瑞某某分別支付了1800元的利息。
2016年6月30日,瑞某某將該車以60000元的價格轉押給另一出資人蔣某某。在趙某貸款到期找瑞某某協商處理時,瑞某某采取搬遷新的辦公地點不予告知,不接電話等方式,造成趙某違約。2016年9月27日,瑞某某出資60000元將趙某質押的轎車從出資人蔣某某處贖回,后以69000元的價格賣給殷某某,殷某某又將車轉賣給他人,現該車不知去向。
2016年6月17日,被害人鮮某到“車之友”公司,通過公司業務員,用自己的一輛福特蒙迪歐轎車辦理安裝GPS抵押貸款80000元,期限一個月,并與業務員簽訂了不利于鮮某的汽車抵押貸款合同,合同部分內容未填且只有一份由“車之友”公司掌握。鮮某在收到放款80000元后,被要求繳納服務費、手續費等各項費用6740元,鮮某實際收到73260元。
鮮某兩次將貸款延期一個月后,因無錢償還貸款本金導致逾期。2016年9月24日,瑞某某等4人一起到鮮某家小區樓下強行將汽車開走,并迫使鮮某支付高額的滯納金、違約金、拖車費等各項費用用以贖車,瑞某某還威脅鮮某不支付高額逾期費用贖車就會將車賣掉。最終,鮮某被迫支付除本金之外的11000余元違約金等各項費用,才將車輛贖回。
2016年8月5日,盧某到“車之友”公司,用自己的英菲尼迪越野車(經鑒定,價值306000元)辦理了汽車質押貸款80000元,借款期限為三個月,并簽訂了汽車借款抵押合同、買賣協議、轉讓協議和借條等。盧某實際收到打款66800元。2016年10月7日,瑞某某因沒有車用,就用80000元將車從蔣某某處贖回。
盧某在借款即將到期準備還款取車時,卻被對方采取搬遷新的辦公地點不予告知,不接電話等方式,故意造成盧某無法按期還款導致逾期。
開庭審理層層揭開套路貸真相
民警在接到被害人報案后,逐步展開調查,并一一查實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后,依法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2018年3月27日,瑞某某因涉嫌犯詐騙罪被廣元市公安局利州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經廣元市利州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廣元市公安局利州區分局執行逮捕。
近日,利州區人民法院依法就該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在庭審中,瑞某某進行了辯護。稱自己并非“套路貸”。
庭審時間
法院審理后認為,瑞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詐騙被害人趙某的財物價值10100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敲詐勒索被害人鮮某1100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歸案后,被告人如實供述了敲詐勒索的主要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
關于被告人辯稱自己不是“套路貸”的意見,法院不予采納。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瑞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七個月,并處罰金50000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數罪并罰,合并刑期有期徒刑五年五個月,并處罰金56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56000元。責令被告人瑞某某向被害人趙某退賠車輛折價款101000元,向被害人鮮某退賠11000元;追繳被告人瑞某某的違法所得29020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公安機關從瑞某某處扣押客戶借款協議18份、客戶汽車備用鑰匙15把、GPS定位裝置1個,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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