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級
可疑
損失
(十一)按貸款渠道劃分
傳統貸款(也叫線下貸款)
網上貸款(也叫線上貸款)
溯源由來
從國際流行觀點定義,小額信貸[2]指向低收入群體和微型企業提供的額度較小的持續信貸服務,其基本特徵是額度較小、無擔保、無抵押、服務于貧困人口。小額信貸可由正規金融機構及專門的小額信貸機構或組織提供。小額信貸組織按照業務經營的特點,分兩類:商業性和福利性,也稱制度主義和福利主義。前者更強調小額信貸管理和目標設計中的機構可持續性,以印尼的人民銀行為代表;后者則更注重項目對改善貧困 人口經濟和社會福利的作用,以孟加拉鄉村銀行為代表。
解決貧困人口問題是世界上大部分國家所面臨的巨大困難,因為,由貧困所引發的種種社會問題,會導致整個國家的動蕩,小額貸款通過改善低收人人群的經濟狀況,可以大幅度地增加社會整體上的有效需求,促進社會投資生產和國民經濟發展。
小額擔保貸款最早起源于孟加拉國。上世紀70年代,穆罕穆德·尤努斯在孟加拉國創辦了孟加拉農業銀行格萊珉(Grameen,意為鄉村)試驗分行,格萊珉小額信貸模式開始逐步形成。尤努斯提出對資本主義進行改革,原始的資本主義提倡的是競爭和資本追逐利潤的本性,尤努斯提出改變原有的資本模式理論,因為,首先,任何人都有作為企業家的潛質,即使是一個非常窮的人,也同樣擁有作為企業家的基本潛質,所以作為企業家或者資本家,他們無權比窮人更優惠,例如稅收政策,土地政策等等。這樣對社會上的每個人來說都是不公平的,由于馬太定律的存在,這會導致窮人更窮,富人更富,兩極差距逐漸拉大,從而造成社會的不穩定。其次,社會價值最大化應該取代現有的利潤最大化。應該建立社會價值的取向,使得企業不僅僅局限于貪婪地為股東獲利.在這種理論基礎上,尤努斯成立了格萊珉銀行,提倡貸款應成為一種人權,要建立一個普惠式的金融服務體系。由于資源天然地傾向資本,富人可以利滾利,而窮人沒有第一筆錢,就很難擺脫貧窮。格萊珉提供這第一筆錢,并且相信個人的創造力和潛力,而不需要窮人提供任何擔保。他構建體系,讓窮人結成五人小組進行貸款,利用一層層的信任——鄰里親朋的信任、格萊珉對窮人的信任——提高還貸率。1979年6月,在孟加拉中央銀行的指導下,每一家國有銀行都應提供三家分行啟動格萊珉銀行項目。1983年,孟加拉國議會通過了《1983年特別格萊珉銀行法令》,正式成立了格萊珉銀行。2006年10月,尤努斯因其成功創辦孟加拉鄉村銀行——格萊珉銀行,榮獲諾貝爾和平獎。
目前,“格萊珉銀行”已成為孟加拉國最大的農村銀行,這家銀行有著650萬的借款者,為7萬多個村莊提供信貸服務。格萊珉銀行的償債率高達98%,足以讓任何商業銀行感到嫉妒。而且,每一位借貸者都擁有這家銀行一份不可轉讓的股份,占據這家銀行92%的股份(余額由政府持有),這實實在在是一家為窮人服務的銀行、是窮人自己的銀行。“尤努斯取得的成就真是卓越非凡。”尤努斯創辦的格萊珉銀行對傳統銀行規則進行了徹底的顛覆。在他的銀行里,你看不到電話、打字機或者地毯——尤努斯的員工們主動下到村里地頭去拜訪借款者——他們之間也不簽署借款契約,大多借款人都目不識丁。
格萊珉銀行向客戶們收取固定的單利利息,通常是每年20%,相對孟加拉商業貸款15%的複利,這個利率是比較低的。他們的客戶都是那些沒房沒產的窮人,那些還不致窮困潦倒的人則被排除在外。
尤努斯發現,把錢借給那些在孟加拉社會里沒什幺賺錢機會的婦女們,通常會給家庭帶來更大的收益:這些婦女們對她們的貸款會更為小心謹慎。貸款申請人還得清楚的了解格萊珉銀行的運作方式,這樣他們才有資格借款。償款通常從借款的第二周開始,儘管看上去會有些壓迫性,但這也緩減了讓借款人承擔在年終償付一大筆錢的壓力。借款者要有6~8人構成“團結小組”,相互監督貸款的償還情況,如小組中有人逾期未能償款,則整個小組都要受到處罰。借款發放和償付每周通過一次“中心會議”公開進行。在孟加拉到處滋生著腐敗的各種機構中,格萊珉銀行以其公開透明的運作而感到自豪。格萊珉模式在50個國家得到了成功複製,如菲律賓的ASHI、Dungganon和CARD項目、印度的SHARE和ASA項目,尼泊爾的SBP項目等,這些項目實施后借款者的生活和收入都得到了明顯的改善,據說在我國云南地區也曾有過格萊珉銀行的試驗。聯合國更把2005年命名為“國際小額信貸年”。
國內現狀
我國自1993年試辦小額信貸以來,至今已有10多年的歷史,經歷了從國際捐助、政府補貼支持到商業化運作的過程。目前,我國由民間組織主導的小額信貸開始發展。目前,我國小額信貸大體上可以分為三種類型:一是大銀行提供的下崗失業擔保貸款、助學貸款和扶貧貸款,總計有幾千億元的貸款額度;二是農村信用社的小額貸款。有6100萬農戶享受到1927億元貸款,覆蓋面占到全部農戶的27.3%;還有一部分農戶聯保貸款,約有1200萬戶享受到141億元的貸款;三是目前存在的100多個非政府小額信貸組織,提供了約10億元的貸款。儘管我國小額信貸的產生比較早,但是在小額信貸的運行過程中出現了許多具有本國特點的問題,從而造成大量商業銀行退出小額擔保貸款機制,小額擔保貸款的問題主要是存在于以下方面:
1.辦理小額擔保貸款的人員一般是下崗工人和農民,本身他們就缺少可以抵押的財產,農戶財產一般包括在自留地,宅基地以及宅基地上的自建房,這是農民的主要財產,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明確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法律之所以如此規定,主要是考慮到抵押人的生存權和發展農業的問題。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又規定了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兩個特例:一是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使用權可以抵押;二是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是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法律雖然規定了在以上兩種情況下,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但不允許單獨抵押),同時對該抵押權的實現仍然做了限制:以承包的荒地的使用權抵押的,或者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后,未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和土地用途。關于自建房,《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對農民自建房并沒有明確規定不能用于抵押,它應該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所規定的“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可以抵押。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同時明確規定,集體所有的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不能抵押。因為宅基地的使用權歸集體所有,這種土地使用權國家只允許農民自用,不允許其被處分而進入流通領域。那幺農民自建房抵押時,實際上僅僅是用該房的所有權進行抵押,而不能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一同將該房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一併抵押。這就造成了抵押權人對該房屋的抵押權無法實現。
2.小額信貸缺少最終償還的保障機制,小額信貸的借款者一般是創業者,且多為資金匱乏者,如果創業成功,他愿意歸還貸款,可是如果創業失敗,資金損失,貸款者的利益就難以保障。
3.小額信貸運作成本過高。小額信貸屬于零售貸款,一個信貸員最多行銷一二百筆貸款,但是金額卻僅僅是幾百萬,這和批發貸款的規模效應是無法比的,相對的成本也高。同樣是一個億的貸款,我們如果貸款給大企業,只需要一個客戶經理就可以辦理,而辦理小額貸款可能要幾千筆業務量,光客戶經理就需要十幾個。人力物力成本過高。
4.整個社會的誠信體制缺失,小額貸款絕大部分依靠的是信用擔保,但是很多貸款戶將小額貸款看作是“唐僧肉”,賑災,扶貧款,逃廢,騙取等惡意行為時有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