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明修棧道,民間借貸暗渡陳倉???
近日,遼寧一宗4塊靈壁石與一家金融機構按融資租賃方式,以售后返租方式,實現了8個億資金到位的“奇跡”。(2019)最高法民終222號披露了大量信息。
是空手套白狼,還是另有蹊蹺?且從法律角度慢慢道來。
一、案件基本情況
根據法院判決梳理情況如下:
(一)4塊靈壁石的融資租賃合同
2017年12月26日,錦銀公司(甲方、買受人)與蘇州靜思園公司(乙方、出賣人)簽訂編號為錦銀[2017]回字012號-購01號《買賣合同》,約定雙方確認本合同項下租賃物(存放于乙方園林的四塊靈璧石)購買價款為8億元整;鑒于乙方將自己擁有的租賃物轉讓給甲方并從甲方處回租該租賃物,本合同中的租賃物并不實際交付給甲方,租賃物所有權在甲方支付全部租賃物購買價款時即從乙方轉移至甲方。
同日,錦銀公司(出租人)與蘇州靜思園公司(承租人甲)、中青旅公司(承租人乙)確認,同意上述轉讓并將該等資產租賃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采用售后回租方式租用上述資產,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其他應付款項,簽訂了編號為錦銀[2017]回字012號《融資租賃合同》(四塊靈璧石售后回租-資產-共同承租)。
本合同項下年租賃利率為8.93%(參照同期中國人民銀行二年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88%)。
起租日為2018年1月5日,租賃期限為24月,還租期共計8期,自起租日起算;租金總額815659747.22元,第1期付款日:2018年3月20日,支付租金金額804684888.89元;第2期付款日:2018年7月20日,支付租金金額1731199.21元;第3期付款日:2018年10月19日,支付租金金額1622054.76元;第4期付款日:2019年1月18日,支付租金金額1589807.54元;第5期付款日:2019年4月19日,支付租金金額1557560.32元;第6期付款日:2019年7月19日,支付租金金額1525313.10元;第7期付款日:2019年10月18日,支付租金金額1493065.87元;第8期付款日:2020年1月3日,支付租金金額1455857.53元。
其他條款略。
2018年3月21日,錦銀公司向蘇州靜思園公司、中青旅公司發出《租金逾期催收通知書》,告知兩公司截止約定支付日2018年3月20日,未收到租金7.9億元,就逾期支付的租金(含逾期支付的利息及本金),我司將按實際逾期天數收取違約金。2018年3月22日,蘇州靜思園公司、中青旅公司對該通知出具《回執》并予以蓋章確認。2018年3月21日,蘇州靜思園公司、中青旅公司向錦銀公司支付第1期租金利息14684888.89元,該筆款項延期一天支付產生違約金7342.44元;截至錦銀公司起訴之日,蘇州靜思園公司、中青旅公司欠付第1期租金本金7.9億元、未到期租金(第2期至第8期)共計10974858.33元(含本金及利息)。
(二)保證合同情況。
2017年12月26日,錦銀公司(甲方、債權人)與北京黃金公司(乙方、保證人)、蘇州靜思園公司(乙方、抵押人)、靜思園園林公司(乙方、抵押人)、靜思園投資公司(乙方、抵押人)、慶磊公司(乙方、抵押人)、吳江靜思園(乙方、抵押人)等分別簽訂了抵押合同,由上述抵押人(保證人)分別將相應房產進行抵押擔保。
二、訴訟焦點---融資租賃合同有效性
1、中青旅公司上訴請求:
(1)撤銷一審判決中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中除7.9億元租金本金之外的判項,改判駁回錦銀公司該部分訴訟請求,包括:支付已到期租金利息所產生的違約金7342.44元、已到期租金本金7.9億元所產生的違約金,支付未到期租金10974858.33元、留購價款10000元、律師費2600000元。(2)本案一審、二審案件受理費由錦銀公司負擔。
事實和理由:
(1)涉訴合同名為《融資租賃合同》實為金融借款合同。因錦銀公司屬于非銀行類金融機構,無權從事金融貸款業務,本案融資租賃交易屬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行為。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認定案涉《融資租賃合同》無效。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特征,不需要承租人歸還融資本金,只需按期支付租金,且每期歸還數額大致相等,以此與金融貸款業務相區別。但案涉《融資租賃合同》不僅約定了年利率為8.93%,而且要在短期內歸還錦銀公司的本金及利息,完全不符合融資租賃合同的特征和法律規定。錦銀公司出資8億元(2018年1月5日支付)買入原審被告蘇州靜思園所有的租賃物再行回租,但所支付的不是租金,而是要求按年利率8.93%支付利息,并應于2018年3月20日返還本金,其合同特點完全符合金融借貸的法律特征。中青旅、蘇州靜思園公司與錦銀公司之間實際上是金融借貸關系。
(2)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關于處理無效合同的規定,錦銀公司應當向蘇州靜思園公司返還租賃物,中青旅公司與蘇州靜思園公司共同向錦銀公司返還借款,案涉《融資租賃合同》關于利息、違約金、律師費的約定對中青旅公司不具有約束力。
2.錦銀公司答辯稱:
錦銀公司與中青旅公司、蘇州靜思園公司之間的交易模式符合售后回租型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特征,案涉《融資租賃合同》是各方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情形,應為合法有效。中青旅公司與蘇州靜思園公司應向錦銀公司支付利息、違約金、留購價款及律師費,在支付所有費用后,錦銀公司才返還租賃物。
3.二審法院審理意見
中青旅公司主張案涉交易行為性質系金融貸款業務,主要理由是案涉《融資租賃合同》約定年租金利率8.93%并且在合同簽訂之后的不到三個月內返還本金,符合金融貸款的法律特征。對此,分析如下:
商事交易法律關系性質的認定應首先從交易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內容和交易本質來判斷,最主要的就是當事人之間形成的交易合同。
(1)從案涉合同訂立情況而言,2017年12月26日,錦銀公司(買受人)與蘇州靜思園公司簽訂《買賣合同》,約定錦銀公司收購蘇州靜思園公司的四塊靈璧石,并由蘇州靜思園公司回租,還約定租賃物購買價格及支付、租賃物交付及所有權轉移、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等內容。同日,錦銀公司作為出租人與承租人蘇州靜思園公司、中青旅公司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錦銀公司將案涉四塊靈璧石租賃給蘇州靜思園、中青旅公司,后者采用售后回租方式租用案涉四塊靈璧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同時簽訂了租賃合同和買賣合同,并且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同時也是買賣合同中的出賣人,案涉《買賣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在形式上符合售后回租交易的特征。
(2)其次,從當事人的履行情況而言,2018年1月5日,錦銀公司向蘇州靜思園公司付款8億元用于支付案涉4塊靈璧石的價款。同日,蘇州靜思園公司向錦銀公司出具《所有權轉移證書(致買受人)》確認收到租賃物購買價格8億元;2018年3月21日,蘇州靜思園、中青旅公司向錦銀公司支付第1期租金利息14684888.89元及該筆款項延期一天支付產生的違約金7342.44元。故雙方當事人已經根據案涉《買賣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實際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因此,錦銀公司支付了對價購買了案涉四塊靈璧石,蘇州靜思園公司向其出具了《所有權轉移證書》即將案涉四塊靈璧石的所有權轉讓給錦銀公司;錦銀公司作為承租人向案涉四塊靈璧石出租給蘇州靜思園公司、中青旅公司,后者已經部分履行給付租金的義務。對于錦銀公司而言,取得了案涉四塊靈璧石的所有權,從而實現了融資的擔保和破產隔離的法律價值;對于蘇州靜思園公司而言,盤活了自有資產,更大地發揮社會資本的價值。故案涉交易在權利與義務安排和交易本質上均符合售后回租交易的法律特征。
(3)因融資租賃交易性質與抵押借款關系難以區分,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判斷案涉交易行為的性質,不僅應當審查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還要綜合考慮標的物的性質、價值及租金的構成等相關因素,有必要對合同等書面證據之外的相關事實予以進一步查證,推翻合同等書面證據之證明力僅屬例外。結合中青旅公司的上訴理由具體分析如下:
1.關于案涉四塊靈璧石,中青旅公司主張案涉四塊靈璧石不屬于可租賃范圍,理由是根據《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租賃物應當為不可消耗物,國家允許流通的物。但中青旅公司所引規范依據與主張的理由內容不一致,且關于租賃物的范圍系監管部門行使監管職責的內容,并非人民法院認定融資租賃合同關系的依據。
2.關于四塊靈璧石的價值,雙方當事人在案涉《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案涉四塊靈璧石的購買價款按照評估價值協商確定。雙方當事人在庭審中均認可案涉案涉四塊靈璧石的評估價值11.06億元,案涉合同約定的購買價低于評估價。上引司法解釋將租賃物價值作為參考因素,主要針對的是以價值明顯偏低、無法擔保租賃債權實現的情形,而本案中中青旅公司并未對11.06億元的評估價值提出異議。
3.關于年租金利率8.9%和短時間歸還融資本金利息,租金的確定應當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即租金當中包括租賃物購買款項、利益及其他成本。年租金利率8.9%是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作出的租金利率計算方式,并不能僅憑以年利率作為租金計算方式而否定合同性質。至于案涉《融資租賃合同》約定不足三個月內返還購買款項,中青旅公司并未舉示對融資租賃交易中返還本金的方式及租金的期間作出限定的法律依據。故中青旅公司提出上述理由不能達到證明案涉交易系金融借貸業務的證明標準,本院不予采信。
售后回租交易當中,承租人向出租人讓渡租賃物的價值,同時取得租賃物的使用收益,從而達到融資的效果,其內容是融資,表現形式是融物。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作為計算租金利率的方法,在一定期限內收回本金均是售后回租交易的特征,也是融資租賃業務具有融資功能的體現。但上述兩個特征是眾多融資業務的基本特征,中青旅公司以此認定案涉交易系金融借貸業務,本質上是以融資租賃業務的一般交易特征來否認細分領域的某一具體交易的法律性質,不符合法律論證的邏輯,未能合理解釋案涉四塊靈璧石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事實?!督鹑谧赓U公司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金融租賃公司可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即有權開展基于購買租賃物而發生的融資業務,錦銀公司從事案涉交易行為無需規避上述行政監管要求。中青旅公司主張案涉交易系金融借貸業務,錦銀公司有意規避監管要求,案涉交易合同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應認定無效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一審法院認定案涉《買賣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有效,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并無不當。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案涉《買賣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有效,確定的交易模式符合售后回租型的法律特征,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基本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三、本案啟示
(一) 合理利用法律規則,精心設計融資模式規避風險
本案中錦銀公司涉及四塊靈壁石的融資租賃,雖有8億款項流動,但其實質上是相應保證人的房產擔保抵押,其風險是可控的。一般融資租賃體現在大型設備等,但本案用靈壁石作為標的,確實讓人費解。
(二)若融資租賃合同認定無效,中青旅和蘇州靜思園必然獲利,其只承擔合同無效相應過錯責任。但其關聯公司擔保合同大概率無效,相應具有實際財產價值的抵押物解除擔保。可能這也是中青旅和蘇州靜思園堅持上訴的重要動機之一。
(三)據后續新聞信息了解,錦銀公司相應放貸責任人,受多起違規放貸事件影響觸犯刑法。對此,本宗靈壁石融資租賃案也讓人浮想聯翩。因為我也很想如法炮制,但可能銀行第一關就被斃了,拿腳趾都可以想象,信貸經理一定用鄙夷的眼光說:幾個石頭就想玩幾億,瘋了吧!
有些事,你只能看破,但不能說破
摘錄:《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六百八十二條【保證合同的從屬性及保證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