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開發區、昆山高新區、花橋經濟開發區、旅游度假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經研究,現將《“昆科貸”風險補償資金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昆山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昆山市科學技術局
昆山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昆山市財政局
昆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0日
“昆科貸”風險補償資金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昆科貸”風險補償資金管理,切實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改善人才科創企業融資環境,根據《昆山市綜合風險池管理辦法》(昆政辦發〔2021〕140號)等文件,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昆科貸”主要用于推動金融機構加大對人才科創企業的貸款,對放貸金融機構所產生的損失進行補償,為人才科創企業承擔有限補償責任。
第三條?“昆科貸”納入我市綜合風險池統一管理,“昆科貸”產生的利息納入風險補償資金管理。由市財政局委托昆山市創杰資產管理服務有限公司作為管理人,在合作銀行開設資金專戶,封閉運作,專款專用?!袄タ瀑J”參與江蘇省普惠金融發展風險補償基金下蘇科貸產品。
第四條?在昆山設立分支機構的金融機構,可按照本細則相關規定向管理人提出申請,經市科技局同意后,成為合作金融機構。管理人受市科技局委托定期對合作金融機構業務完成情況進行評估及考核,考核結果報市科技局,對運作不良的金融機構采取退出機制。
第二章?支持對象
第五條?“昆科貸”支持在昆山注冊成立的人才科創企業及各級各類雙創人才,包括:
1、科技型中小企業、江蘇省民營科技企業、“專精特新”企業、高新技術企業、蘇州市瞪羚計劃入庫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隱形冠軍企業、單打冠軍企業、蘇州市“獨角獸”培育企業、江蘇省獨角獸企業和潛在獨角獸企業等科技型企業。
2、頭雁人才(團隊)、國家級重大人才工程專家、江蘇省雙創人才、姑蘇創新創業領軍人才、昆山雙創人才等各級各類雙創人才及其所創辦的企業。
3、經人才辦主任會議確定的創新創業大賽中獲獎的落戶企業。
第六條?“昆科貸”支持對象采用名單制管理,由相關主管部門提供準入名單并實施動態管理。
第三章?運作方式
第七條?管理人向合作金融機構按協定方式及年度實際貸款平均余額占比存入“昆科貸”資金,按年度調整。合作金融機構應按國家有關制度規定管理存入的“昆科貸”資金。
第八條?“昆科貸”實行差別化的風險補償機制:
1、年銷售收入(以納稅申報表數據為準)不超過2000萬元的企業,最高融資額度為500萬元,追加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最高授信額度可提至800萬元。授信業務品種包括:本外幣貸款、本外幣信用證、銀票、保函、進出口貿易融資等。貸款利率不超過LPR+40個基點(LPR:貸款基礎利率),單筆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由“昆科貸”資金池與銀行按8∶2的比例共擔風險。
2、年銷售收入(以納稅申報表數據為準)2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最高融資額度為1000萬元,追加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最高授信額度可提至1500萬元。授信業務品種包括:本外幣貸款、本外幣信用證、銀票、保函、進出口貿易融資等。貸款利率不超過LPR+40個基點,單筆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由“昆科貸”資金池與銀行按7∶3的比例共擔風險。
3、對人才個人,最高融資額度為300萬元,貸款利率不超過LPR+40個基點,單筆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由“昆科貸”資金池與銀行按7∶3的比例共擔風險。
“昆科貸”貸款利息損失由合作金融機構全額承擔,企業及法定代表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銀行不得強制或以合同約定方式,通過要求企業引入貸款擔保、保證保險等途徑轉嫁風險,不得變相增加企業融資負擔。鼓勵合作金融機構進行“無還本續貸”,單次續貸期限不超過一年。
第四章?項目管理
第九條?“昆科貸”實行備案制管理,在支持名單內的企業,可申請“昆科貸”,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合作金融機構在收齊材料后15日內完成授信。已獲昆山天使投資基金的企業,可適當簡化申請程序。貸款發放后,合作金融機構應向管理人進行備案,否則風險補償資金將不承擔補償責任。管理人應按季度向工作小組提交貸款執行、監管情況報告,并作為對合作金融機構績效考核的主要依據。因合作金融機構內部操作問題和對工作人員監管不到位導致發生不良貸款的,市風險補償資金不予風險補償。
第十條?工作小組、管理人、合作金融機構應加強定期信息交流。若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金融機構應于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工作小組、管理人,并將調查情況上報工作小組:
1、企業不按期支付貸款利息;
2、企業貸款出現逾期;
3、金融機構認為企業不能正常還貸;
4、金融機構認為需要通知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一條?獲得“昆科貸”貸款的企業因經營行為導致項目失敗、中止等原因無法按期歸還貸款的(包括合作金融機構在貸后監管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而宣布貸款提前到期的),由合作金融機構及時啟動代償申請和追償工作程序,合作金融機構應按照合同及相關法規進行追償。
第十二條?貸款發生逾期后,金融機構對不良貸款情況是否符合“昆科貸”管理規定進行確認,合作金融機構按照協議投放的貸款發生逾期或欠息,應積極追償,向法院提起借款合同糾紛訴訟。在法院立案后,且貸款本金逾期滿180天仍無法收回的,可向管理人提出代償請求。管理人出具盡調意見書后報市科技局,由市綜合風險池聯席會議協調工作小組組織召開代償會審會。貸款企業確實無法還款的,合作金融機構提請管理人按照“昆科貸”承擔比例從“昆科貸”資金中劃轉至合作金融機構。
第十三條?合作金融機構收到撥付的市風險補償資金后,應向管理人出具收款回執及追償承諾函,并按承諾函要求做好不良貸款追償工作。市風險補償資金撥付款到賬后,合作金融機構應將撥付的市風險補償資金列入“暫收款”科目。
第十四條?合作金融機構每半年向管理人書面報告企業不良貸款追償和資產處置進展情況。
第十五條?司法部門出具終結執行的《民事裁定書》后,合作金融機構應及時將司法追償結果報告管理人。
第十六條?合作金融機構通過司法訴訟等途徑追償企業貸款所得凈收入,按照合作協議約定比例,由市風險補償資金與合作金融機構進行分配,其中分配給市風險補償資金的部分,經管理人確認后,由合作金融機構撥至“昆科貸”指定賬戶。如發生應報不報、截留資金等情況,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合作金融機構及相關人員責任。管理人每年年末將當年追償情況書面報告工作小組。
第十七條?合作金融機構根據監管部門有關規定對不良貸款核銷后,及時將核銷情況書面報送管理人,管理人審核并報由市綜合風險池聯席會議協調工作小組批準后予以核銷。
第五章?考核獎懲
第十八條?管理人設立不良貸款臺賬,記錄不良貸款的風險補償資金撥付、追償進展、追償資金分配及劃撥等事項。
第十九條?當單個合作金融機構年度貸款逾期貸款率超過10%時,應立即中止該合作金融機構項下貸款業務。貸款整體逾期貸款率超過10%時,應立即中止全部合作金融機構項下貸款業務。合作金融機構應加強自查整改,管理人進行核查,完善后再行恢復。
第二十條?當單個合作金融機構年度貸款實際發生的風險補償額超過當年度該合作金融機構貸款總額的5%時,應立即中止該合作金融機構項下貸款業務。年度貸款整體實際發生的風險補償額超過當年度貸款總額的5%時,應立即中止全部合作金融機構項下貸款業務。合作金融機構應加強自查整改,資金池管理人進行核查,完善后再行恢復。
第二十一條?合作金融機構應加強對賬銷案存資產的管理和追索工作,未經管理人同意,合作金融機構不得擅自放棄對不良貸款的追償。對事后收回的貸款,應根據本細則第九條按比例進行分配,風險補償資金收回部分應在3個工作日內繳入專戶。
第二十二條?發生“昆科貸”代償的企業,代償后的3年內不能申請各類財政扶持政策;惡意到期不還款的企業,取消申請各類財政扶持政策的資格,并納入誠信“黑名單”。合作金融機構根據有關規定記錄其企業和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個人的不良信用,并按合同通過法律程序追償其欠款。
第二十三條?管理人每年年初確定“昆科貸”全年工作目標計劃,經工作小組批準,根據全年工作目標計劃確定合作金融機構年度貸款規模、貸款企業數量、貸款不良率等目標任務。每年年終對合作金融機構的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風險控制情況、風險墊付、貸款損失及追償情況等進行績效評估,績效評估結果報工作小組,作為合作規模增減的依據。市科技局根據績效評估結果為合作金融機構排名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條?本細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原《昆山市人才科創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實施細則》(昆科字〔2020〕6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