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證券化出表,即在財務報表上終止確認已經向特殊目的載體(SPV)轉移的基礎資產。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出表”是參與方尤其原始權益人非常關注的問題,能否出表,由資產屬性和交易結構決定。
基礎資產轉讓的主要方式
1、基礎資產轉讓的主要方式:
合同權利轉讓:原始權益人無需更改、終止與原始債務人之間的合約,直接將資產(債權)轉讓給SPV,但須通知債務人的程序。
重新簽訂合同:原始權益人與原始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終止,由SPV和原始債務人重新簽訂新的債權債務合約。
信托給管理人:原始權益人將基礎資產直接交由信托機構進行受托管理,信托收益權向投資者發放。
債權質押:原始權益人無需更改、終止與原始債務人之間的合約。SPV先向投資者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然后將籌集到資金轉貸給原始權益人。原始權益人用對原始債務人的債權作為本借貸的擔保。( 融資行為)
2、真實交易(交付)&擔保融資:根據資產轉讓或文付的方式確定、真實的交易或交付才可實現破產隔離,是資產證券化追求的目標
討論資產證券化項目,尤其發行過程,不可避免的都會涉及到是否出表。從交易結構設計的角度來看關注的是資產出表,而從原始權益人角度則關注融資出表,即融資是否計入負債,推升其杠桿水平。無論關注點是什么,二者原理相同,一旦待證券化的資產可實現出表,原始權益人證券化融資方式便可不計入負債,僅在資產端不同科目之間存在結構調整,因此也有資產證券化可降低企業杠桿水平、盤活資產之說,這也是除融資功能之外,原始權益人通過證券化方式融資的目的之一。
資產證券化的實現方式
目前業界對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通常有兩種處理方式:“繼續持有”或“出表”。
首先看“繼續持有”:若銀行作為發起人,未終止確認基礎資產,那證券化交易則被認定為融資性質的交易,類似于一種抵質押融資,發起人所獲得的“交易對價”被作為新增負債,反而提高了資產負債率。
再來看“出表”:若銀行能夠終止確認基礎資產,對于資產和負債端,銀行總體無變化;但是在資產側,則是將流動性較弱的基礎資產轉化為了流動性更高的現金資產和自持部分證券。正因如此,通常銀行都采用“出表”的方式,來實現提高資本充足率、提前獲取流動性等好處。
如何才能做到資產出表呢
資產證券化產品出表意見的判定邏輯:《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規定,資產是否應當終止確認以及在多大程度上終止確認,主要取決于金融資產所有權上的風險與報酬是否轉移,也給出了判斷金融資產終止確認的一般流程(見下圖)。要判定是否滿足終止確認,現實中要經過一系列復雜的“過手測試”和風險報酬測試。
通過證券化實現會計出表,優化財務報表數字,是融資人除了資金成本、期限、用途等比較靈活外,考慮的重要因素。根據《企業會計準則23號—金融資產轉移》,判斷金融資產轉移能否實現會計出表,即準則中的終止確認,需分三步進行討論:
01、收取現金流量的權利是否轉移
證券化業務中的資產轉移包括兩種情形:第一,是否將收取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權利轉移給另一方(即債權轉移時通知債務人,徹底轉移合同權利)。第二,轉移了金融資產,但保留了收取現金流量的權利。
通常第一種情況較為少見,因為發起人可能不希望債務人(顧客)知曉債權被轉移的事實,或者力圖避免金融資產所有權轉移和抵押物轉登記等麻煩,故往往采用“代持所有權+權利完善”之類的安排。如果原始權益人將收取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權利轉移,甚至連債務人的現金還款路徑實際上也發生了變化(現金直接回流到專項計劃SPV,而不是回流到原始權益人)。在會計出表判斷流程上,可直接跳過后續的現金流過手測試。
在第二種情形中,發起人或原始權益人在轉讓金融資產后,通常會同時兼任資產服務機構,這時就涉及到現金流過手測試的問題。會計準則強調,原始權益人要滿足現金流量過手測試,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不墊款、不挪用和不延誤。不墊款是指從該金融資產收到對等的現金流量時,才有義務將其支付給最終收款方;不挪用是指不能出售該金融資產或作為擔保物;不延誤是指有義務將收取的現金流量及時支付給最終收款方。
02、是否實現風險和報酬的轉移
在滿足第一步現金流權利出表要求的前提下,準則要求企業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轉入方,才可實現該金融資產出表;若保留了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該金融資產不應當出表。
實務中通常采用90%。即如果企業轉移的風險和報酬高于90%,就能實現完全出表;如果企業轉移的風險和報酬低于10%,則完全不能出表。如果介于二者之間,就是需要以“是否對資產保留控制”的標準來判斷是終止確認還是部分終止確認資產。
關于如何測量轉讓前后的風險和報酬,實務中會計師事務所通過比較轉移前后該金融資產未來現金流量凈現值及時間分布的波動使其面臨的風險,通常采取未來現金流的標準差等指標。
03、是否實現控制的出表
在實務中,其實很少出現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都轉出或者都保留的情況,大多數情況是“既沒有轉移也沒有保留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在這種情況下,需要判斷發起人是否實現控制出表的問題。如果發起人放棄了對該金融資產的控制,則可以實現出表,如果未放棄,則應按“繼續涉入法”進行確認和計量。
按照準則要求,判斷企業是否已放棄對所轉移金融資產的控制時,應當注重轉入方出售該金融資產的實際能力,即通過轉入方(專項計劃SPV)擁有了金融資產的實際控制來推斷發起人放棄了對資產的控制權。判斷轉入方是否擁有控制權,主要看轉入方是否有獨立出售權(該出售權不受發起人或資產本身的條件限制,即轉入方可以將資產出售給其他第三方,無需經過發起人同意,且該資產的權利資質完整,沒有附加條件限制二次轉讓)。
在資產證券化業務的交易結構設計中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轉讓通知安排
如果資產包涉及的債務人數量較少,且資產包涉及的抵押物也較少,債務人愿意配合,則發起人在轉讓資產時,可以要求債務人直接向專項計劃SPV進行還本付息,這樣可以很大程度上幫助企業實現出表,但很少有證券化項目能夠滿足此要求。
流動性支持安排
如果發起人要想通過現金流過手測試,則最好不要自行承擔差額支付、墊付及優先受償安排等義務,可以尋找外部第三方機構承擔該類義務。另外,流動性儲備賬戶的設置可能會造成無法通過現金流過手測試(由于儲備賬戶預先截留的現金流可能會使得部分現金流轉付給優先級投資人時出現重大延誤),因此盡量避免該類帳戶。
現金流回流時點和頻率
通常在現金流過手測試中,無重大延誤支付的時間期限一般采取90天以內的做法,因此在設計交易結構時,底層資產的回款頻率最好為每季度回款,這樣既給發起人一定時間的資金沉淀收益,又便于項目通過現金流過手測試。
循環結構的設計
由于筆數多,金額小,期限短等眾多特點,很多消費金融類和融資租賃類資產證券化項目中設置了循環購買結構以滿足短期限資產和長期限資金的匹配,但循環購買結構可能由于無法滿足現金流量過手測試的“不延誤”條件,可能造成資產無法出表。改進的方法是通過合同設置將循環購買轉變為持續購買結構,通過在合同中明確專項計劃SPV的購買權利和豁免義務,給予專項計劃SPV充分的操作空間(專項計劃SPV可以自主選擇向任何交易對手購買符合要求的資產,同時豁免專項計劃SPV向投資人支付現金流的義務)。當然,持續購買結構的設計需要獲得各方的支持,并且對發起人的信息系統的要求也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