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起草《山東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資辦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實《山東省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實施規劃》和《關于山東省船舶工業深化結構調整加快轉型升級的實施意見》的具體要求,有效解決我省造船企業銀行預付款保函的抵押擔保和部分企業抵押擔保能力不足問題。
2、重新制定《山東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資辦法》的原因是什么?
答:2007年,原省國防科工辦起草并以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了《山東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資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為有效解決船舶建造企業融資難題提供了政策依據,對我省船舶工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起到至關重要的推動作用。2014年,國家海關總署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物監管辦法》,2016年交通部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辦法》,進一步優化了船舶抵押登記方法。原來的《試行辦法》已無法滿足船舶建造企業融資需求,需要根據新形勢新要求進一步修改完善。為此重新起草了新的《辦法》。
3、《山東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資辦法》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辦法》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總則》;第二部分,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資;第三部分,建造中船舶抵押權登記;第四部分,文件實施時限。
4、起草《山東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資辦法》主要法律依據是什么?
答: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涉及到的部分內容,進一步明確了辦理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資應當具備的條件,即:抵押人擁有被抵押船舶的所有權及屬于海關監管貨物的,應提供海關同意抵押的相關證明材料等內容,同時增加了“未經海關同意,不得擅自抵押”的內容。
5、提報建造中船舶抵押權登記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答:建造中船舶申請辦理船舶抵押權登記,抵押權人和抵押人應當持有相關材料到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辦理。即:主要明確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或者船舶建造合同,建造合同中對建造中船舶所有權歸屬約定不明確的,應提交船舶建造合同各方共同簽署的建造中船舶所有權歸屬證明文件、船舶抵押權轉移登記等內容;同時增加了船舶抵押及因船舶抵押合同解除注銷船舶抵押權登記的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的相關規定辦理的內容。
6、《山東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資辦法》實施的起止時限是怎么規定的?
答: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38號《山東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五十三條,規范性文件應當載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規范性文件有效期為3年至5年的要求。本《辦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