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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知道貸款購買的車輛
是否需要辦理抵押、解押業務?
需要哪些材料?
車輛抵押
根據《公安部第124號》第二十二條:機動車所有人將機動車作為抵押物抵押的,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抵押登記。
車輛解押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二十二條:抵押權消滅的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解除抵押登記。
簡單辦
按照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對商業銀行、汽車金融公司、財務公司申請抵押、解除抵押登記時,可以提交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作為身份證明(營業執照原件已在系統中備案),免于提交主合同。營業執照復印件、書面委托、抵押合同加蓋的公章可為電子印章。
抵押所需材料:
1.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
2.機動車登記證書;
3.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依法訂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若委托代辦需攜帶的材料:
為個人車主代辦:被委托人需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車主身份證原件、《委托書》;
為單位用戶辦理:委托人需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件的原件、加蓋單位公章的委托書。
解押所需材料:
1、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
2、機動車登記證書;
3、法院調解、裁定、判決解除抵押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抵押權人應當確認申請表,提交機動車登記證書、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經生效的《調解書》、《裁定書》或者《判決書》,以及相應的《協助執行通知書》。
不予辦理的情形
(一)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的;
(二)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
(三)機動車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
(四)機動車屬于被盜搶的;
(五)屬于海關監管的機動車,海關未解除監管或者批準轉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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